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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2022年9月修订版)

发布日期:2022-09-30 05:45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章程》和《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试行)》,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凡在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超出基本学习年限延期毕业的学生、休学的学生除外),均应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选、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学生,其参评学年素质综合测评结果须为优秀或合格。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的学生不得参加奖励、奖学金评选。

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组织过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测评内容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分为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

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第七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M)的计算方法

素质综合测评结果(M)=基本素质(M1)+学业成绩(M2)+学术科研(M3)+实践能力(M4

其中,基本素质(M1)、学业成绩(M2)、学术科研(M3)、实践能力(M4)的计算方法分别参见第八条至第十四条。

 

(一) 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  基本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 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M1)满分为10分,由民主评议打分所得。在班级测评小组组织下,班级同学互评打分,得分满分为10分,每位同学的基本素质测评基准分为7分(互评打分环节中低于7分为无效打分),以0.5分为评分间隔,分别去掉3个最低分和3个最高分后,计算出平均值,自高至低排序。

同时,以下情况实行扣分制。违反宪法法律扣10分,一般应取消评优资格;违反学校和院系纪律的同学酌情扣除4-10分,情节特别严重取消评优资格。由院系和党团支部委员会决定,经常性缺席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中共党员酌情扣3-5分,不履行团员义务、行为影响共青团形象的共青团员酌情扣1-3分。

第十条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基本素质测评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

2.违反校规校纪,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3.言行不当,给学校或集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

 

(二) 学业学术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M2)和学术科研(M3)两部分。学业成绩(M2)指上一学年学生的课程成绩;学术科研(M3)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等方面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学业成绩(M2)的计算方法如下:

(1)本科生学业成绩(M2)满分为8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学业成绩(M2)=(测评学年的绩点(GPA)-1)/3×80

(2)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业成绩(M2)满分为6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学业成绩(M2)= 上一学年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60%

研究生课程成绩等级对应百分制成绩如下:

 

等级

百分制成绩

等级

百分制成绩

A+

98

C+

74.5

A

95

C

71

 

A    

 -

 

92

 

C

 -

 

68

B+

87

D+

64.5

B

82

D

61

 

B   

 -

 

78

F

0

 

 

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

第十三条  学术科研(M3)的计算方法

学术科研(M3)采取加分制,基础分为0分。总分为学术论文得分和学术赛事得分之和。本项最高分为20分,总分超过20分的以20分计。同一学术成果取最高加分项,不累计。

具体规定如下:

本部分加分依据主要参照《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奖励奖学金评选学术科研项细则(草案)》,非论文类发明创造、学术专利另行申报。

该细则适用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学生奖励奖学金评选中的“学术科研”一项。主要对学生在学年度内完成的学术科研成果进行评估计分,得分计入综合素质得分的总分,作为评选奖学金的依据。

(一) 原则

1.学生参评的学术科研工作必须是素质综合测评学年度内完成的工作;

2.鼓励学生以独立研究或合作研究的形式完成原创性的学术科研工作;

3.强调学术科研工作的原创性成果须以某种形式展示,如发表学术论文。

4.同一学术科研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加分。

(二) 细则

1.学术论文类

学术论文得分的计算规则如下:

 

论文得分 = 期刊评级得分 × 合作因子

 

其中,期刊评级得分细则参照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师发表论文的期刊评级,期刊评级的具体分类参照学院现行期刊等级排名。

英文期刊等级

得分

中文期刊等级

得分

A+

20

A

10

A

16

B

5

A-

13

C

2

B

10

 

 

C

5

 

 

 

 

 

合作因子分数如下:

 

合作者个数

得分

独立作者

×1

二人合作

×0.6

三人合作

×0.4

四人合作

×0.3

四人以上合作

×0.2

 

 

依据期刊等级和完成程度可计算出学生每篇学术论文的得分,将该学生所有学术论文得分加总即得到该学生本年度学术论文得分的总分。

2.学术赛事类

参加北京大学“挑战杯”——五四青年科学奖竞赛、跨学科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特别贡献奖竞赛,作品获得特等奖、一等奖,每名作者加2分;获得二等奖,每名作者加1分;获得三等奖或优秀奖,每名作者加0.5分。

(三) 证明材料

1.学术论文发表以所在学术期刊编辑部的正式接收函为凭证;接收函日期需在学生参评的素质综合测评学年度内。若编辑部不提供正式接收函,则以论文正式出刊为凭证,论文刊出日期需在学生参评的素质综合测评学年度内。

2.学术赛事获奖需提供相应获奖证书,所获奖励需素质综合测评学年度内。

 

(三) 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四条  实践能力(M4)得分可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测评内容包括学生工作和实践活动,评定规定如下:

1.学生工作

社会工作加分旨在奖励在班级、院系和学校活动或重要的社会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学生。具体如下:

(1)担任国发院团委副书记、书记助理,学生会、研究生会、CCER Club主席、副主席,学生会、研究生会常代会常代表,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3分。

(2)担任国发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CCER Club各部部长、副部长,党支部书记,班长,团支书,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2分。

(3)担任国发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CCER Club各部部员,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委员,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1分。

(4)担任学校或者学院职能部门学生助理,或担任学生兼职辅导员,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0.5分。

(5)担任校团委各部(科室)副部长(副主任)、部长助理,校学生会、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3分;担任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2分:担任校团委,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各部门部员,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1分。

(6)担任校学生社团会长、理事长、团支部书记,满一学年者,根据履职表现加0-2分。

涉及上述社会工作方面的多项学生职务时,按量化得分最高的职务计算一次,不可累加。任职未到一学期者不予加分,满一学期但未到一学年者,加分分值减半。以上各项加分,均需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意见为准。

 

2.实践活动

实践活动加分旨在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文体竞赛、创新创业活动等具体如下:

  1. 代表北京大学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得前三名,每人加3分;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每人加2分。参加学校新生杯、北大杯、硕博杯、运动会等校级体育赛事,获得前第三名,每人加1分;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每人加0.5分。按最高分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2. 代表北京大学参加校级以上文艺赛事,获得奖项者,酌情每人加1-3分。参加北大之锋、校园十佳歌手大赛、剧星风采大赛、演讲十佳大赛等校级文艺比赛,入围决赛者,每人加2分。按最高分项计算,不累计加分。
  3. 参加在学校正式立项的社会实践团,加0.5分;在其中有突出表现,获得优秀团队/个人等荣誉者,加1分。
  4. 参加国际组织实习,并能够提供实习鉴定者,加1分;有突出表现事迹者,加1.5分。
  5. 参加所担任的学生工作职务及课程要求之外的无薪酬公益性志愿服务,时长达8小时以上(含)、36小时以下者,加0.5分;时长在36小时以上(含),48小时以下者,加1分;时长在48小时以上(含)者加1.5分。

以上各项加分,均需学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以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意见为准。

第十五条  由学院和班级组织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未履行请假程序,或履行请假程序未获准假均视为无故缺席,一次扣0.5分,扣分上限为5分。

 

第三章  测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测评学年度以该学年开学日起至下一学年开学日止。申请加分的项目需为在测评学年度内以学生身份参加,且署名中需体现“北京大学”。其中,学术论文署名中体现“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或“National School of Development,Peking University” 的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学生申报测评各项加分,必须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测评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虚报成果者,经核实后取消全部加分,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并依据相关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测评机构与测评程序

 

第十八条  国发院成立专门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学生学工、教学管理团队及各班班主任组成,负责组织实施国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监督并裁定测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国发院各班级成立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班主任、辅导员、班长、党支书、团支书为工作小组固定成员。

第十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应遵循以下基本流程:

1.领导小组下发测评通知至各班,各班测评工作小组组织本班学生填写、提交上学年度个人总结和加分申请,并接收、审核相关成果的证明材料。

2.各班测评工作小组召开班会,对班级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3.测评工作小组将学生“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实践能力”的成绩汇总、排序;素质综合测评成绩相同时,“学业学术”成绩高者排序优先。

4.测评工作小组以适当的方式在班内公示测评结果,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测评工作小组要听取学生意见,接受申诉;学生有权向本班测评工作小组查阅、了解测评情况。

5.若学生对班级工作小组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接到答复或得知处理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测评领导小组会组织核实,并作出及时、妥善处理。若仍存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申诉。

6.公示结束后,经班主任或辅导员确认后的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由学院测评小组审定,并及时录入学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参加素质综合测评,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延期毕业、上一年度休学或出国(境)交流换习6个月以上的学生可参与素质综合测评,但不纳入学院评定奖学金、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国发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对本实施细则保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22年8月30日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2022年9月5日学院党政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原《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2018年8月修订)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
  • 附件:国发院学术期刊等级列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