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成立于2014年1月,为更好地促进在校学生和校友的培养与成长、支持国发院的发展,校友基金推出形式多样的捐赠方式:年度捐赠、奖/助学金捐赠、朗润园捐赠、承泽园捐赠等。所有募得款项,将全部进入国发院校友基金。欢迎校友们以个人、家庭、班级、社团、企事业单位等名义向国发院校友基金捐赠,捐赠金额及方式不限,点点滴滴都凝聚着校友们对母校的一片心意!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名称为: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
二、基金账户:
捐赠资金进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下设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账户,并由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具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公益性捐赠收据
三、资金形式和基金使用:
(一)资金形式: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的分配比例为2:8。如有定向说明的捐赠除外,将按照捐赠合同办理。
动本基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
不动本基金:本金保留,不动本基金收益的80%进入动本基金,剩下20%纳入本金,以保证基金的稳定增长。每年的基金收益由教育基金会根据当年基金运作情况确定。
(二)基金使用:本基金主要用于设立国家发展研究院奖助学金、支持在校学生和校友的发展与各项活动、改善教学科研环境、以及建设院系发展。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理事会负责本基金的统一管理。
四、基金管理:
本基金的使用管理由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理事会全权负责。校友基金理事会组织本基金使用审定,审定结果由理事会理事长签字生效,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备案支付。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理事会理事长确保捐赠款使用和日常管理将严格按照本章程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对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进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该捐赠资金专款专用。
五、校友基金理事会组织结构:
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_4_名、秘书长 1名、理事 10-15名。基金理事会每届任期 3 年,可根据需要延长任期。基金理事会成员组成和调整需报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备案。
本届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理事会人员组成如下:
理事长:
姚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
副理事长:
霍斌, 2013级EMBA校友
蒋岚, 2008级EMBA校友
彭文剑, 2006级EMBA校友
吴敏文, 2006级EMBA校友
理事:
高雅萍, 2016级EMBA校友
黄鑫, 2012级EMBA校友
刘二海, 2001级EMBA校友
刘青, 2015级EMBA校友
庞剑锋, 2002级研究生校友
乔顺昌, 2012级EMBA校友
余毅, 2012级EMBA校友
理事单位:
宜信惠民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默克雪兰诺有限公司
秘书长: 程军慧老师,校友部
副秘书长: 施静老师,校友部
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基金捐赠能否获得免税?
答:可以。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详情请见】
关于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5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21年2月20日
2021年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20年度——202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20年6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9年度和201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8年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7年5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6年12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4年11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4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4年5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3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3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2年4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1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1年5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10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10年9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发布公告,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2009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度 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名列其中。【详情请见】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0〕45号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详情请见】
捐赠鸣谢办法:
1.捐资金额累计在5,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卓越贡献奖",成为校友基金理事会理事和创始会员;
2.捐资金额累计在1,0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杰出贡献奖",成为校友基金理事会理事和创始会员;
3.捐资金额累计在5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特别贡献奖",成为校友基金理事会理事和创始会员;
4.捐资金额累计在10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优秀贡献奖",担任校友基金理事会理事,成为校友基金创始会员;
5.捐资金额累计在3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贡献奖",成为校友基金创始会员;
6.捐资金额累计在10万元及以上者,颁发“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校友捐赠证书”,成为校友基金创始会员;
7.凡为校友基金捐资,无论金额大小,均可获得正式财务收据,颁发校友捐赠证书,并将捐资者名单列入名册并公示鸣谢。
校友基金创始会员权益:
1. 由国发院官网公示鸣谢;
2. 作为基金创始会员的校友,即可成为北大国发院VIP校友,免费补办校友卡;
3. 在国发院举办的各类型讲座,选修课,参观,游学等活动中,享有优先报名权,并安排VIP席位;
4. 对于BiMBA商学院各项目的申请,享有优先推荐权;
5. 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举办各类型校友相关的活动时,可优先使用院内场地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