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C2005001民营企业中的劳工关系

发布日期:2005-01-12 08:08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摘要:中国民营企业中的劳工关系问题,主要的不是民营企业与下岗的原国有企业工人的关系问题,而是民营企业业主与广大来自农村的新生的产业大军之间的关系问题。这个基本事实,决定了当前中国劳资之间关系所呈现的不发达性,原始性。从性质上说,民营企业中劳工关系上出现的矛盾与冲突,要比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劳动纠纷缓和。如果我们要构建一个在长期内能和谐共处的劳资关系,就需要纠正两种误区:一是拿处理原有的国有经济或国有企业内部企业主与工人的关系准则套用到民营企业的劳资关系上;二是拿过去7年内我国政府在特定社会转型期内采取的对下岗职工的特种优惠政策推广到民营企业内的劳资关系上。我们所缺乏的,恰恰是如何按市场机制来平和地、低成本地、有效地处理日常的、大量发生的劳资关系问题。  应适当降低社会保障标准,使企业法定的参保成本让大多数民营企业承受得起,这才会既有利增加就业,又有利于提高职工工资,还有利于提高社会保障的人口覆盖率。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生产力水平与农民工的机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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