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C2009008中国IPO中的机构投资者配售、锁定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09-09-17 09:15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巫和懋  邵新建[1]

 

 

No. C2009008  2009年9月17日

 

 

摘要:国外研究认为在IPO的询价发行机制下,机构投资者具有信息生产和价格发现的功能,首日抑价程度可由此被降低,且机构的持股有利于稳定IPO股票的后市运行。但本文通过事件研究发现:当锁定到期时,机构投资者的短期交易行为活跃;当法人配售IPO股份数量较大时,市场在上市初期和锁定到期时都会对解禁事件做出持续缓慢的负向反应。这意味着法人配售对IPO股票的后市运行没有起到良好的稳定作用。在承销商缺乏IPO股票分配权力且发行价格实际受到核准控制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的价格发现功能受到限制,截面回归进一步证实中国IPO股票的需求曲线是向下方倾斜的,而锁定制度限制了上市初期可交易资产的数量,这将导致更高的上市初期交易价格。统计分析表明法人配售、锁定制度不能有效降低过高的首日抑价。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    法人配售制度    锁定到期       首日抑价

 

 

 

[1]巫和懋,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卲新建,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邮编100871.邮箱:hmwu@ccer.pk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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