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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enav header background评估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以P2P借贷为例
发布日期:2017-01-22 10:16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valuating the Regulatory Scheme for Internet Finance in China: The Case of Peer-to-Peer Lending, Yan Shen, Jingyi Wang, and Yiping Huang(Volume 9 Issue 3, page 272-287)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P2P借贷平台在近年来既有爆发式增长,也经历过大范围的崩溃。中国的P2P行业规模位居全球第一,平台数量从2012年的200家增长到2016年4月的4029家,总借贷金额也从56亿元增加到5478亿元。而与此同时,有问题的P2P平台也从12家上升到1598家。P2P行业影响着大量投资者和借款人,其提供的利率水平在上海银行间市场利率(Shibor)和非正规金融借贷利率之间,因此既能以较高的收益率吸引更多投资者,也能以较低的成本为更多借款人提供资金。
相较于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和广泛的影响范围,针对P2P行业的监管机制则相对宽松,甚至于谁是该行业的监管主体,多年来都未能明确。首份关于P2P平台的官方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直到2015年7月才出台,文件指明银监会为主要监管部门。2015年12月发布了《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一方面要求网络借贷只能是信息中介机构而非信用中介,并且禁止以外部资金作为杠杆,另一方面却以地方金融机关为主要机构对P2P平台进行注册和监管,而且对保证金和资金管理都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本文作者利用公开数据研究有问题的P2P平台的特性,识别出这一行业的风险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首先,作者对正常和有问题的平台做了简单的描述性比较。本文对有问题的平台做出如下定义:如果该平台面临以下这些困难的其中一项或多项则被认为是有问题的:运营中止,兑现困难,欺诈,失去联系,警方介入以及平台关闭。数据显示,自2012年以来出现问题的平台数量迅速上升,2015年末, 30%以上的P2P平台都是有问题的。之后,作者计算了每个平台的存活时间,并将正常的平台与有问题的平台进行比较。他们发现,有问题的平台中,18%存活了不到30天,55%不到半年,超过80%存活不超过一年,而正常的平台存活的时间和概率都相对更高。并且平均而言越新近成立的平台存活时间越短,成为有问题平台的概率更高。就地域特征而言,虽然有问题的平台多集中在沿海地区,但考虑到其占当地P2P平台总数的比重之后,有问题平台的分布并未呈现明显的地域性。
其次,作者使用了非参数的Kaplan-Meier曲线来展示具有某些具体特性的平台的存活概率。具体发现有以下两点。第一,那些缺失注册资本信息的平台高度危险,它们的存活200天的概率仅为25%,相比之下,有注册资本信息的平台出现问题的概率更低,注册资本在0至3000万元之间时出现问题的概率是37.2%,高于3000万元时的概率是20.9%。第二,缺失利率信息、利率范围狭窄或者提供极高(大于20%)或极低利率(5%)的平台,风险更高。具体而言,那些提供极高利率的平台,难以维持高利率并容易出现逆向选择问题,而报出极低利率的平台很有可能进行虚假交易,因此它们都表现出更高的风险。
再次,作者进行久期分析来识别显著影响到平台出问题的因素。主要发现如下:最新近成立、缺失主要信息、提供单一利率或极端利率、没有可靠第三方担保、宣称确保本金和回报率或只有单一项目期限结构的平台出问题的风险更高。而考虑到以上这些因素之后,注册资本的规模大小并没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发现,作者对P2P借贷平台的现有监管机制做出以下评估判断。第一,将P2P平台限制为纯粹的信息中介并不合适。因为中国的信用报告体系尚处于起步阶段,加之社会信用水平较低,而P2P平台的借款人主要是个人或中小企业,投资者主要是个人,他们所能披露给公众的信息很少,或者理解和承受金融风险的能力不足,绝大多数平台都无法提供充分和准确的信息帮助投资者进行决策。因此,多数P2P平台,尤其是成功的平台事实上都参与了信贷中介活动。如果监管强制规定它们只能拥有信息中介的身份,可能采取的策略有两种,一是关闭所有非信息中介的平台,这实际上会摧毁整个行业,二是包容现有的非法进行信贷中介活动的平台,直至其自身瓦解或法律体系介入。第二,现有的监管机制不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要求以及只要求平台在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注册也是不合适的。越来越多的P2P平台面临着庞氏骗局的危机,而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关系着千百万人民的切实利益,监管当局应对P2P平台的成立和注册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第三,不应让地方金融机关承担主要监管职责。因为P2P平台经由互联网运作,跨地域交易非常普遍,而且其主要投资者是缺乏金融知识的来自不同地域的个人,有地域性的机构监管跨地域的活动和风险很可能是低效和失序的。
最后,针对现有的问题,作者对监管机制提出了以下三点建议。第一,银监局应是形成、协调和实施监管政策的责任机构。第二,应对最低注册资本做出具体要求。第三,应确立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
李想 编写
原文链接:http://www.tandfonline.com/doi/full/10.1080/17538963.2016.1214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