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第24期(总第440期)关于目前不宜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而应平稳向二孩加间隔政策过渡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4-07-29 06:47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关于目前不宜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而

                                           应平稳向二孩加间隔政策过渡的建议[1]

 

                                                          曾毅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

 

    我国目前很多地区生育水平很低,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家庭养老将面临严峻挑战;出生性别比已经严重失衡,女婴死亡率超常偏高比例达46%-55%;政府继续实施现行生育政策的政治代价与管理成本昂贵。另外由于市场经济下生儿育女成本上升,人们生育愿望普遍发生变化,生育政策适当调整不会导致人口失控局面。因此,许多学者呼吁必须尽快逐步实施生育政策平稳调整,一些省、市、自治区开始考虑逐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这些都是令人鼓舞的积极变动。然而,目前很多同志仍然视逐步放宽二孩生育政策为难以跨越的“禁区”,而生育间隔政策改变似乎更加容易做到,加上人们对晚育在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的“杠杆”作用认识不足,结果三个省、市取消了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六个省、市对二孩生育间隔政策有所放宽,而允许生二孩政策条件没有改变。我认为,上述政策调整方式弊远大于利,正确选择方针应是平稳向二孩加间隔政策过渡。

    人口数量与生育年龄此消彼长的人口规律

    国内外大量人口学理论和经验研究表明,即使在平均每对夫妇终生生育孩子数不变的前提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平均生育年龄下降或上升将导致该国或地区时期生育水平与生育数的显著上升或下降; 存在一个被广泛证实的经验关系公式:如果孩次别平均生育年龄每年下降(或增加)0.05,0.1,0.15,0.2岁,当年的孩次别时期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数将增加(或降低)大约5%,10%,15%,20%。研究人员利用上述关系分析中国1997年生育调查数据,发现中国1987、1989、1990年平均生育年龄的下降,使得这三年平均每年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数增加了7.6%;1992-1996年平均生育年龄的增加,使得这六年平均每年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数下降了17.8%;1997—1999年平均生育年龄的增加,使得总和生育率与生育数平均每年下降了11.0%。

     我国1984-1987年间婚育年龄下降,对1987年粗出生率比1984年回升4.55个千分点,具有32.3%的影响。学界公认我国七十年代实行的“晚、稀、少”计划生育政策中的“晚(即晚育)”与“稀(即适当拉大生育间隔)”,对我国总和生育率从七十年代初的平均每对夫妇生育6个孩子左右急剧下降到八十年代初的2.6左右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1990—1992年间婚育年龄增加的积极影响,使1992年总和生育率比1990年下降0.115,占总下降幅度的35%。

    人口预测分析研究表明,在平均每对夫妇终生生育数(农村2.1-2.2,城镇1.7-1.8)相同假定条件前提下,如果中国平均生育年龄从八十年代末的26.5岁增加到2050年的29岁,中国2000﹑2020﹑2050年人口总数将比平均生育年龄维持八十年代末水平不变的方案分别减少1400万﹑4500万与6800万(曾毅,1994)。研究还表明,在生育水平高的地区,逐步提高平均生育年龄对减少人口数量增长的积极影响比生育水平低的地区要大。双因素分解分析结果表明, 1990—2000年间婚育年龄提高导致的总和生育率下降占这一期间内总和生育率下降总幅度的73-90%。

    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而允许生二孩条件不变的弊远大于利

    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而允许生二孩条件不变,具有四方面弊端。一是将在宏观上导致时期出生数显著增加,在微观上群众生育二孩愿望得不到实现。如果现在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而不是在晚育前提下逐步平稳放宽允许生育二孩条件,势必造成干部群众误认为晚育没有必要,从而导致平均生育年龄的下降以及时期总和生育率及生育数的上升。如果二孩平均生育年龄一年下降0.05,0.1,0.15,0.2岁,当年二孩总和生育率及二孩生育数将上升大约5%,10%,15%,20%。诚然,有些地区的二孩生育率已经很低,增高5%,10%,15%,20%并不是坏事。但是,这种在宏观上完全由生育年龄下降造成的生育水平和生育数的增高并未在微观上使平均每对夫妇终生生育子女数增加。多次在全国各地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表明,目前城市育龄人群的50%-60%希望生育二个小孩,农村人口中,70%-80%的调查对象表示生两个孩子最好。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将导致生育水平和生育数的增高,却未能体现政府开始考虑逐步满足群众生育二孩意愿,因而事与愿违,得不偿失。

    二是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实际上是为生育政策调整设置障碍。一些地区符合允许生二孩政策的人数与比例很低,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对这些地区当前生育水平的影响可能很小。但是,一旦目前针对少数人的生育间隔政策被取消,不久将来对大多数只让生一孩的夫妇放宽政策时亦无法再收回间隔政策。放宽二孩与无间隔政策叠加在一起势必造成生育数较大幅度增加而难以被决策者接受,可能导致政策调整减速甚至反复。

    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也将给生育政策调整带来不必要的操作上障碍。现在各地都有大量多年累积下来早已只生一孩、已超过28岁而希望生二孩的育龄妇女。政策调整不可能同时对所有这些大量长期累积的不同年龄妇女同时开放二孩,而只能先从较高年龄(如35岁)妇女开放二孩,再逐年降低生二孩上限年龄(35+,34,33,……,28岁)。逐年对35+,34,33,……,28岁妇女开放二孩,即意味着她们的平均生育间隔大致在10+,9,8,……,4年。如果目前取消针对一部分人的生育间隔政策,待到不久将来从35+ 岁起逐年降低一孩妇女(大多数人)生二孩的上限年龄时,将形成不必要的在生育间隔政策上的新的“一地二制”:即一部分人不受间隔限制,而大部分人在政策调整期间的间隔限制分别为10+,9,8,……,4年。这势必造成社会公平性与认识上的混乱,给生育政策调整带来操作上的障碍。

    三是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而受政策限制最严的一孩夫妇的利益得不到改善,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不公;少数已被允许生育二孩夫妇因间隔取消得到的“利”,远小于大多数一孩夫妇权益丧失的“弊”。由于人力物力不足等主客观原因,基层计划生育经常性服务工作还难以完全到位,加上很多群众的知识水平也有限,在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的情况下,意外怀孕有时难以避免。因不足间隔而流、引产的案例时有发生。这不仅增加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难度,更不利于妇女健康。还有,因间隔不足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也引起国际有关机构与一些专家学者的疑义。这些亦是少数省、市取消或放宽二孩生育间隔政策的考虑因素。

    然而,目前全国执行“一孩政策”的人口占35.4%,执行“一孩半”政策的人口占53.6%,“二孩政策”的人口占9.7%,“三孩政策”的人口占1.3%。除35.4%一孩政策人口外,53.6%一孩半政策人口中的一半多一点(第一胎是男孩者)亦只被允许生一孩,也就是说,全国有63.1%的夫妇只被允许生一孩,35.6%的夫妇被允许生二孩, 1.3%的夫妇被允许生三孩。意外怀孕,流、引产,罚款,未能充分尊重群众生育意愿的问题在63.1%只被允许生一孩的夫妇与37.6%被允许生二孩的夫妇中同时存在。而且,只被允许生一孩夫妇的生育意愿未能得到尊重的问题比已被允许生二孩夫妇严重得多; 在同等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条件下,只被允许生一孩夫妇意外怀孕与流、引产风险期与强度比已被允许生二孩的夫妇大得多。

    目前实际面临两种选择:一是逐步满足只被允许生一孩的全国63.1%夫妇中希望生二孩者的意愿,并减少他们中的流、引产与超一孩罚款;二是给予已被允许生二孩的全国36.9%夫妇在生育间隔方面更多的自由。当然,同时实行方案一与方案二,可使所有妇女的生育意愿得到更多的尊重,但可能因导致人口增量较大而难以被各方面接受。在两种方案必选其一前提下,我认为应选择方案一,即逐步平稳地让更多夫妇在晚育前提下生育二孩。如果现在将预计中的“人口增量”给予本来已经获政策优惠的被允许生二孩的夫妇,使他们获得在生育间隔方面更多的自由,而受政策限制最严厉,意外怀孕,流、引产风险最大及为社会作出牺牲最大的只被允许生一孩的夫妇的权益却没有改善,而且在为下一步一孩夫妇的权益改善即生育政策调整设置障碍,则实际上是一种社会不公。我并非批评已取消或放宽二孩间隔政策而允许生二孩政策条件不变的省、市有意实行社会不公政策。我认为责任不在省、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关键在于前面提到的放宽二孩生育政策仍被视为难以跨越的“禁区”的大环境,致使少数同志改动不那么敏感的二孩间隔政策。

    四是目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将引发早育,于婴儿发育、母亲健康与家庭幸福不利,对中国南﹑北方13个省﹑市的15个城市24150例新生儿与母亲的全面深入调查研究表明:24-34岁晚育组所生婴儿的六项发育指标都明显优于非晚育组,这些指标包含平均体重、身长﹑头围﹑胸围﹑臀围﹑上臀围等。晚育还可拉大世代间隔,减少中青年夫妇一生中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困难时期长度。一﹑二孩间隔数年还可减轻抚养婴幼儿负担过分集中的压力,而用较长时间积累的家庭经济收入与人力资源保证两个孩子都健康成长。目前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将导致早育率上升,晚育率下降,对被允许生二孩的个人与家庭不利。

    晚育是现行生育政策调整与平稳过渡的“杠杆”

    “杠杆”指通过适当的着力支点,以较小的力搬动很重的物体。我国人口基数与育龄妇女数量庞大,目前只生育了一孩而希望生二孩的夫妇众多。生育政策的调整放宽势必造成时期生育数与人口总数的增加,从而导致对资源环境压力的增加。如果说我国现行生育政策调整的确是一不易搬动的“重物”,晚育则是一根“杠杆”,运用得当可以在国家能够承担的“人口增量”范围内,推动现行生育政策调整。

    在晚育前提下逐步平稳适当放宽生二孩条件,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对时期生育水平与生育数增加的影响幅度将不会超出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对生育数增加的影响。例如,估计没有生育年龄提高与漏报影响的全国每年二孩生育总数为700万,假如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将导致全国二孩平均生育年龄一年下降0.2岁,连续下降6年,则将导致全国二孩生育数连续6年每年增加700万的20%,即每年增加140万左右,6年累积增加840万生育数。对我国来说,生育数增加840万本身并不是很大影响。但是,目前取消二孩间隔政策的最大弊端,在于对下一步生育政策调整设置障碍,以及实际上是对大多数只让生一孩夫妇的社会不公。而且这种因只取消生育间隔可能造成的生育数增加并未使允许生育二孩的夫妇数增加。我们何不目前继续实施晚育间隔政策,而将假如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导致可能在6年内增加840万生育数的“人口增量”替换为允许840万对原本不让生二孩的夫妇在晚育前提下生育二孩,既逐步让更多的群众受益,国家也比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而不放宽允许生育二孩政策并不付出更多“人口增量”代价。这样既可缓解过低生育率下人口老化,家庭养老照料困难,降低政府继续实施现行生育政策的政治代价与管理成本,有利于扭转出生性别比失衡与女婴死亡率超常偏高的危险倾向,又可避免只宣布“取消二孩生育间隔政策” 而不放宽二孩政策对人口发展、个人与家庭的一系列负面影响。

晚育实际上是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平衡国家在控制人口总数增长与多数老百姓希望生二孩意愿的一个有力“杠杆”。晚育做好了,可以允许更多夫妇生二孩,而国家又不会在“人口增量”方面付出较多代价。况且,只要将晚育于母、幼、家庭有利的科学道理讲清楚,群众对合情合理的晚育二孩政策是比较容易接受的。

     以晚育为杠杆、向二孩政策平稳过渡的建议

    我建议考虑先逐步平稳适当放宽政策,允许更多夫妇在晚育的前提下生育二孩。同时,无论间隔长短,二孩生育只要在28岁或以后即应该视为晚育。今后条件成熟时,再取消二孩间隔政策规定并继续大力鼓励自愿晚育。在目前多年积累下来的只生育了一个孩子的育龄夫妇数量很大的地区,建议进行统计摸底与民意调查,估计出如果二孩政策放宽,目前与今后十年各年龄只生育了一孩,而希望并可能生育二孩的妇女人数,然后与本地区可以承受的每年“二孩生育增量”结合,确定一个二孩政策放宽的起始年龄,然后每隔一年或一年半允许生二孩的起始年龄下降一岁。同时,已经实行的特殊情况(如独女户、少数民族、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再婚家庭等)在适当间隔前提下允许生二孩的现行政策不变。这一渐进式普遍开放二孩政策方案使今后8—12年因二孩政策放宽而形成的每年“二孩生育增量”在一个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建议采取切实措施消除一些地方强制晚育与收取不滿间隔生育高额罚款的激发党群矛盾的错误做法。当然,在目前条件下,适当的合法、合情、合理、奖惩分明的人口政策规定仍然是必要的。若干年后社会经济发展与人们生育意愿改变等条件成熟时,再充分实施由个人与家庭自由选择生育数与生育时间的政策。生育政策的调整与过渡也应遵循因地制宜,对不同人群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晚育杠杆的运用也应因地制宜,灵活适度掌握。例如在早已普遍对所有夫妇实行二孩加间隔政策的少数地区率先试验与推行完全自愿选择生育间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更多倾向于先立业,购房,享受二人世界生活,再生儿育女;加上政府提倡与有效的科普宣传教育,若干年平稳过渡到普遍允许二孩政策之后再取消生育间隔政策,甚至无需生育政策限制,也可能成为由个人与家庭自由选择的水到渠成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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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是笔者一篇题为“以晚育为杠杆,平稳向二孩政策过渡”研究报告的缩写稿。包括详细文献和资料来源的报告全文发表于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中文讨论稿”No.C2004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