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67期(总第552期)民间金融正规化——台湾地区的经验

发布日期:2005-11-14 09:51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05年10月20日,法国国家科学院研究员Pairault博士在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题为“民间金融的正规化——台湾地区的经验”的讲座。Pairault博士介绍了合会这种民间金融组织在台湾地区的发展轨迹,并就相关问题作了详细的阐释。以下为本次讲座的主要内容。

 

相关概念的解释

在进入正题之前,有必要解释和澄清一些相关概念。首先对“民间金融”这个概念作一些说明。在这里,民间金融活动不是根据它的法律状态来定义的。在不同的地方(中国大陆、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和不同的历史时期,民间金融活动的法律状态可能是不同的:可能合法,可能非法,也可能无法可依——即没有明确的法律状态。例如,台湾地区的信用联盟(credit associations)直到1999年才作为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被写入民法,从而获得合法地位。

其次是对“民间金融”和“官办金融”的区分。当中国处于严格的中央计划经济体制下时,这种区分是适当的。在那个时期,“民间”意味着在中央政府的控制范围之外。随着形势的完全改变,这种区分已经过时。

第三是对“民间金融”和“公有金融”的区分。这种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因为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公有金融机构都包含民间金融活动。

第四是对“民间金融”和“民营金融”的区分。实际上,在民营法律下,民营金融体系受中央机构的领导。与此同时,民间金融机构却在中央机构的领导范围之外。这两种金融机构的关系是需要说清楚的。

第五是对“民间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区分。多数民间金融活动是非正规的金融活动,但这并不妨碍把它们纳入到正规金融活动的范围中来——或者给它们合法的地位,或者将它们正规化为金融机构。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信用贷款”。民间金融机构不仅从事信用业务,它们更重要的工作是帮助客户构建储蓄计划。没有储蓄计划,客户的生计就不能维持。另外,它们没有义务将信用业务局限在信用贷款上。例如,非洲就有许多担保贷款的成功经验。

这里将用“合会(tontine)”来代表信用联盟。在新加坡,银会法规定,银会(chit funds)与合会是同类的信用联盟。在非洲,合会已经被广泛用于指代信用联盟。此外,“合会储蓄公司(tontine company)”将用来表示运营合会的企业。

 

台湾地区合会的基本情况

为了说明台湾地区合会的基本情况,下面将展示从1984年到1989年进行的一项调查的主要结果。虽然缺乏最近的调查资料,但这些结果已经足以说明问题。

第一,加入合会的家庭的主要特征。调查结果显示,将近50%的家庭加入了合会;同时,超过三分之二的家庭希望加入合会。关于加入合会的家庭的主要特征,调查结果告诉我们:一个城市家庭比一个农村家庭更有可能加入合会;收入越高、受教育程度越高,加入合会的可能性就越大。根据另外一项调查,合会中女性的比例较大。可见,以前被视作小农经济产物的合会,已经成为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生活宽裕的城市居民的普通的金融工具。

第二,合会组织者(简称为“会首”)与合会会员的关系。调查显示,在农村地区,会首最有可能是会员的邻居。城市化程度越高,会员的邻居出面组织合会的可能性就越小。有趣的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会首与会员是同事关系的可能性越来越大;相反地,是父母、子女关系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实际上,从受教育水平中也可以得到类似的结论。因为农村居民的受教育水平较低,所以他们比较愿意接受自己的邻居或朋友成为会首。相应地,那些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希望自己与会首是友好的同事关系。

第三,加入合会的主要原因。调查结果显示,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个原因是为了方便地管理现金(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这样回答);第二个原因是为了帮助亟需资金的朋友(略少于三分之二的人这样回答)。实际上,这两个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个根本原因:在亲友之间,交易成本远没有与银行打交道时那么高。其他的原因还有高收益(免税收益)性和在处理资本需求上的便利性。

第四,合会会金的存在形式和配置方式。几乎所有合会(据1989年的调查,为93.7%)的会金都以现金的形式存在。“以物代款”(即以实物会金代替现金会金)的合会较少,而且大都位于农村地区。竞标是合会会金配置的一种重要方式——这种合会也被称作“标会”。标会有两种,一种叫做“内标”,一种叫做“外标”。“内标”是指竞标金额从每个合会会员所缴纳的会费中扣除;“外标”是指竞标金额由得标者在未来支付。下面举例说明。假定会员每时期(一般为每月)缴纳的会费是100元。在“内标”中,假定胜出的竞标金额是20元,那么每个没有得标的活会会员(即尚未领取过会金的会员)每月缴纳的会费变为80元;而得标会员在获得当期会金的情况下,每月缴纳100元的会费。在“外标”中,没有得标的活会会员每月仍缴纳100元的会费,但得标会员在获得当期会金的情况下,每月需交纳120元。调查还显示,合会中农村家庭的比例越小,发放实物会金的可能性就越小,采用“内标”方式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合会会金的主要用途。首要的用途是满足紧急的现金需求(超过三分之二的人这样回答)。其次,大约20%的人将会金存入银行账户或用作购置不动产。实际上,这两个用途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似的,都是为了填补资金上的缺口。排第三位的用途是购买消费品。其他用途所占比例较小,在此略去。这些用途所占的比例在1984年到1989年间并没有显著的改变。可以清楚地看出,在金融管理方面,合会是传统金融机构的一个替代工具。

 

合会的经济角色与法律地位

评价合会的经济角色是一件困难的事情。1938年,日本殖民政府在台湾地区进行了一项针对台北和基隆小业主的调查,探讨合会可能起到的作用。此次问卷调查共收到475份回复,其中406位受访者居住在台北,69位居住在基隆;同时,330人从事商业,80人从事手工业,65人从事其它行业。调查显示,合会式贷款出现的相对次数不到12%,合会式贷款额占受访者所借款总额的比重不到3%,而且合会式贷款的平均额仅为银行贷款的十分之一、批发商贷款的六分之一。尽管合会不是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但对这些中小企业的影响却最大,因为中小企业事实上根本无法从现代主流的融资渠道借款。对店主和手工业者来说,召集或加入合会是获得贷款的一个草根策略,合会提供足以满足资金周转需求的短期小额贷款。加入民间合会不仅显示了一个人的储蓄才能,而且可以使这个人获得合会的担保。

既然合会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融资渠道,那么赋予合会正当的法律地位也就很有必要了。60年代,台湾地区高等法院给合会订立了一些规则,来保护合会会员的利益。这些规则虽然为会员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也强化了合会的非正规地位。1999年,台湾地区的民法修正案正式定义了一种新的契约关系——合会契约。从那以后,非正规化的合会就有了合法的地位。关于合会法规的具体内容,下面将有所涉及。

 

台湾地区合会发展的五个阶段

从1895年日本在台湾地区殖民统治的开始,到1995年,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的合会是在纯粹互助的基础上组建的。这时,社会处于小农经济和小商品经济时期。

第二阶段起始于小农和小商品经济向工业和商业经济的转变。在这一阶段,合会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合会基本延续了先前合会的特点,是非商业性的;第二类合会则是旨在赚取利润的商业性合会。当前,非洲正处于这一阶段。

第二阶段向第三阶段转变的标志,是企业化经营的合会的出现,也就是致力于组建合会的金融公司的出现。这一阶段与日本在1901年的情况相符;当时,日本第一家合会储蓄公司成立。台湾地区第一家合会储蓄公司成立于1913年,而朝鲜第一家合会储蓄公司则成立于1922年。

第三阶段向第四阶段转变的标志,是1916年“合会储蓄公司法”的颁布。日本和朝鲜的类似法律分别在1915年和1922年颁布。这些法律的颁布标志着合会储蓄公司作为非银行机构的正规化。从那时起,合会储蓄公司成为金融机构,正式处于本国中央银行的控制之下。

根据官方数据,加入由合会储蓄公司组建的合会的人数并不少:从1915年到1942年的三十年间,这一数字增长了7倍。另外,在日本殖民统治最后一年爆发的严重的通货膨胀似乎并没有影响合会加入者的信心。在40年代,合会的基本情况是:加入单个合会的平均人数是30人;合会的平均周期是两年半;每个合会会员每月平均缴纳650元会费,这笔会费的数目是当时人均年收入的150%。

中国政府于1948年1月27日在台湾地区颁布了“合会储蓄业管理规则”。根据这项规则,七家私有合会储蓄公司获准在岛内运营。各个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地区划分十分明确,只有国有的合会储蓄公司才可以在全岛经营合会业务。这八家合会储蓄公司从事两方面的业务:首先,它们为合会构建了一个法定框架,不得不为客户的利益着想;其次,它们获准为会员提供小规模的金融服务,如办理贷款和存款账户,进而从中收取服务费用。

根据“管理规则”,合会储蓄公司必须订立“合会储蓄契约”,允许公司客户依照以下四个主要标准选择操作方式:一、合会本身。合会的会员人数为十二到六十人不等,也即合会的周期为十二到六十个月。根据现有的统计数据,大多数(大约85%)合会的周期为十八到二十个月。二、合会会金得标的方式。原来是通过秘密竞标的方式确定得标会员的顺序,出标金额最高者得标。从1956年开始使用抽签的方式。这种方式是由合会储蓄公司事先决定每期的会金属于谁。此方式的优点有两个:(一)、有利于降低竞标所带来的高额成本;(二)、有利于将合会储蓄公司由信贷机构转变为储蓄机构。到1964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合会储蓄公司所经营的合会还在使用竞标方式;十年之后,这一比例降到了3.7%。三、合会会金的给付方式:合会储蓄公司给付的会金通常有现金会金与实物会金两种。其中,实物会金等值于购买实物所需的现金量。实行实物会金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购买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事实上,此方式仅是利用分期付款购买商品一种方式,并没有取得多大的成功。四、合会会金的数额。上世纪60年代后期,大约三分之二的会金平均在10000新台币左右(约合当时的250美元),这相当于当时人均国民收入的三分之二。

显然,合会储蓄公司扮演了发放贷款的角色。以1955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合会会金契约额指数,从1955年的100上升到1976年的1253。同一时期,贷放会金额占合会储蓄公司放款总额的比例也从15.5%增长到79.6%。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末,合会储蓄公司还起到了提高储蓄比率的作用:合会储蓄公司存款总额占全体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由1955年的不到1%增加到1970年的5%以上。70年代,随着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合会储蓄公司的相对作用开始减弱,但其绝对存款数额却稳定在年均增长25%的水平。

个人账户在合会的全部账户中占据较大的比例(22.5%),但他们缴纳的会费却远没有那么大(大约16%)。因此,合会储蓄公司首先要保障城市中从事商业或制造业活动的中小企业的利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政府在1973年允许合会储蓄公司从事银行业务,并在1976年将它们升级成银行。

第四阶段向第五阶段转变的标志,是合会储蓄公司从非银行机构升级为成熟的中小企业银行。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分别在1951年、1962年和1976年达到这一阶段。从那时起,银行开始组建合会,并向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包括中期和长期贷款业务)。合会行为的银行化,意味着对中小企业传统融资方式转变的支持。这一金融领域的改革,并不意味着对旧有融资方式的抛弃,而是意味着现代金融机构对这些融资方式的接纳。

按照政府原来的计划,这一金融改革要求合会办事处在十年内逐渐消失。初始,合会办事处的数量的确有所下降:1979年12月为45个,1985年12月降至9个。而同一时期,纯粹的银行分支机构从153个增加到213个。但在逐渐取消合会业务的过程中,中小企业银行的客户对这一政策表示强烈反对,因此政府不得不做出让步:从1986年1月到6月,合会办事处的数量攀升至21个。这一增长趋势并没有停止:到1987年,即合会业务消失的预计时刻,每家中小企业银行(包括国有的台湾中小企业银行)都保留了各自的合会办事处。实际上,合会业务一直持续到1995年。

从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到银行机构的百年的漫长历程告诉我们,一个国家金融部门的现代化水平必然超前于其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金融部门并非一定要具备“现代”和“正规”的形态。主流经济学家认为,金融部门的深化改革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等同于该国正规经济部门的经济增长, 而金融深化改革被定义为创建和促进“现代”金融机构来服务正规的经济部门,主流经济学家的说法仅仅是一种同义反复。“台湾的奇迹”、日本与韩国的发展经历,都强有力地证明了一国的经济发展(而非经济增长)绝不仅仅依赖于其现代金融部门的深化;相反,更多地依赖于其“传统的”、“民间的”和“非正规”金融体系。将民间金融机构当作发展正规金融部门的跳板,这才是金融深化改革的全面、完整的内涵。

 

(王非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