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第50期(总第337期) 中美公司治理的新方法

发布日期:2002-12-09 07:48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02年10月30号,Corporate Monitoring公司的Mark Latham博士在北京大学

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了题为“中美公司治理的新方法”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
是介绍了为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一套新方法,建议中小股东投票选举出一家独
立投票的咨询机构(由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来付费)来代表自己的利益。报告还
讨论了这种新方法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应用。下面是报告的简单摘要:
   

    最近一段时间美国知名企业屡屡爆出丑闻,如安然公司破产事件等。大家都
意识到了现今的美国公司治理出现了严重问题,许多人在这个问题并给出建议,

 

Latham博士还是在报告中介绍了他的看法。
    在讨论建议的细节之前,Latham博士分析了公开发行股票的三大好处:一是
公司能够从公众手中募集来资金,组建更大更强有力的企业;二是公开发行能够
在众多的投资者之间分散风险;三是市场流动性允许投资者在公司内外转移自己
的股权,同时也不影响到公司的经营。
   

    募集到资金之后,应该由谁来控制公司?这个问题的答案必须确保投资者的
资金不会因为暗箱操作而偷偷被转移出公司。在这个问题上,中国和美国之间存
在着巨大的差异。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某个人或集团经常控制着企业的大多数
(majority)股权。在香港,控制者经常是家族;在大陆,公司2/3以上股权由
政府或政府相关组织控制。然而在美国,大多数公司并没有“一股独大”,公司
最大的股东一般持有不到10%的股份,中小股东们持有股份一般少于1%。
   

    美国的这种股权结构给董事会和CEO留下了很大的权利空间。股东选举董事会
,但是董事会控制了每年发给股东们的选举材料:董事会提名、补偿计划、选择
公司审计机构、提出股东投票方式建议。在公司内部,没人知道应该支付CEO多少
工资;由于不确定性,CEO有动机转移公司的资产;CEO的权利能够使他们有很多
方法很容易把公司钱转移出去,常用方法有关联交易(related-party transaction)
,CEO可以利用职权和关联公司完成高买低卖的交易。安然等事例表明,虽然有可
能在事后发现这种行为,但是已经太迟。法律只能在事后惩罚窃贼,但若能在事
前就防范就好了。
   

    按照美国法律规定,每年股东都会投票选举董事,并投票决策公司重大的决
议。股东有权投票替换董事,董事根据CEO的表现也有权替换CEO。但是由于缺少
信息和专家意见,股东们很难履行自己的权利。虽说股东有可能自己花费时间和
金钱来获得信息,但是由于搭便车的行为,股东通常没有动机来这样做。比如,
你拥有公司1%的股份,如果你通过自己努力改善了企业经营情况,使企业收益或
利润增加,你也只能获得1%的好处,其他人会因为你的努力获得99%收益。因而,
股东不会有充分的动机去获取足够信息并行使有效监督,股东和经营者之间信息
度不对称,导致管理层有可能滥用他们职权。
   

    有一种方法可以使股东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获得信息——雇佣咨询机构:某
些人专门致力于代理人咨询信息,然后出售给投资者。美国现有的这类咨询机构
有两家,较大的一家叫ISS(Institutional Shareholder Services)。然而,
ISS需要向客户者收取一定的费用,因而由单个股东通过这一渠道获取信息,仍
然会面临搭便车因素的限制,使股东的激励动机不足。这也是困扰了ISS发展的
重要原因。20世纪80年代美国监管当局要求公司为投票选举成立专门基金,最便
宜的方式就是向ISS或类似机构订阅信息。
   

    Latham博士希望他的建议能够改善股东的激励问题。以IBM为例,股东们如
果组成团体,他们能够从代理咨询信息中受益,但是每个个体的股东却没有激励
付费。明显的方案就是把这些股东组成一个团体,他们可以把已有的专门基金当
作活动费用,尚需改善的是设计一套机制,保证这些基金的运行不受管理层偏好
的影响。
   

    Latham博士还建议每年股东投票决定聘请哪家的代理咨询机构。这家机构要
分析次年公司投票决策的所有事项,然后把这些信息在网络上或其他途径向投资
者免费公布。这样就会有一个独立于管理层的专业声音,可以很好的解决股东的
激励问题,还能保护股东的利益。
   

    同时,有必要对这些代理咨询机构引入竞争,防止过多的影响力的集中。这
里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代理咨询机构的声誉(Reputation)。公司可以根据代理咨
询机构以前的表现,比如这家机构是否有腐败或勾结等现象,来决定每一年到底
要雇佣哪家代理咨询机构。
   

    如果把上述的建议应用到中国,则不一定能够行得通。上面的建议主要是针
对美国分散的股权结构设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分散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在
中国大陆或者香港,某个股东或者政府控制了超过50%的股权,他们决定了公司
投票的几乎所有的问题,包括聘请监控企业的专门机构之类问题,所以中小股东
的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要想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最好要有一个忠于他们的内部人——董事的席位。
比如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规定如果有超过25%的中小股东同意聘请另一家的监控
企业的专门机构,公司就应该聘请两家监控企业的专门机构。多数派和少数派在
董事会上的席位可以由这两家监控企业的专门机构的累计投票或者投票比例来确
定。
                                           (蔡辉明、卢锋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