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第31期(总第792期)全球贫困问题与全球正义

发布日期:2009-05-20 10:43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09年4月18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主办的“人文与社会”系列讲座的第三讲在北京大学二教203开讲。演讲人为北京大学哲学系伦理教研室主任、北京大学外国哲学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徐向东教授。演讲的主题是“世界主义、国家主义与全球正义”,旨在探讨发达国家对全球贫困问题应担负责任的伦理学基础。以下是讲座的主要内容。

    本次讲演将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贫困和剥夺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出现在全球层面上,也出现在一个国家的层面上,这里主要关心的是前者。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转化为:世界上那些发达和富裕的国家对全球贫困者负有哪些责任?我们所要处理的问题一方面关系到追溯贫困的根源,另一方面关系到设想和理解有关的责任和义务。今天的讲座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全球经济不平等和经济贫困的一些基本事实。第二部分将对什么样的权利能够被称为人权给出一个基本的说明。第三部分,我想向大家表明,全球贫困不仅仅是人道主义援助的问题,更是正义问题。最后,我会讲述全球正义理论的基本内容。

    首先,全球贫困的基本事实触目惊心。这些事实足以引起我们对全球贫困的关注,并由此产生了两个进一步的问题。第一,人类是否有能力和资源缓解乃至消除全球贫困?第二,如果缓解和消除全球贫困被认为是一项责任,那么这是一项什么样的责任,并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两个问题不仅是相互关联的,而且具有一种递进关系:如果人类总体上没有能力和资源缓解或消除全球贫困,那么即使全球贫困是由于人类的生存状况和人类社会的某些特点造成的,大概也不会有缓解或消除全球贫困的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人类不仅在总体上有能力和资源缓解或消除贫困,而且全球的贫困事实上是由某些制度性的因素引起的,那么,当一些人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而其他人处于连基本生存都得不到保障的状态时,这个世界就是不正义的。因此,为了探究全球贫困以及由此引起的正义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看看人类到底有没有能力和资源缓解全球贫困的状况。

    实际上,正如阿马蒂亚·森等研究发展经济学的学者已经表明的,贫困并不是因为缺乏充足的资源,而是因为很大一部分人缺乏购买力而产生的。在这个意义上,贫困实际上是因为人们丧失了某些能力而发生的,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因为人们被剥夺了某些能力而发生的。当今世界并不缺乏为人们提供基本生存的食物供给,为人们的基本健康提供保证的医疗资源也大大地丰富了。事实上,只要把全球贫困者的年平均收入从目前的100美元增加到两到三倍,他们的生存状况就会得到很大改善,而且这种做法对高收入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并不会造成严重影响。

    目前全球贫困的状况之所以没有得到很大改观,归结起来有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实践层面上,国际政治历来都是由对国家利益的现实考虑所支配的。在理论层面上,正如我在前面指出的,缓解和消除全球贫困的责任是否存在也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有些理论家认为,即使这样一项责任确实存在,它至多也只能被理解为一项人道主义的责任,而不能被理解为一项正义的责任。因此,我们的核心问题就是:这项责任到底是不是一项正义的责任,如果是,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被看作是一项正义的责任?

    让我们从对人权的探讨出发来理解这个问题。人权的概念确实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的产物,但它所包含的基本思想也是我们可以在其他主流文化中发现的。我们希望表明:只要我们恰当地设想人权的概念,它所包含的基本思想就可以得到普遍接受。

   人的生命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生命,人不仅能够对外部世界形成系统的认识,也能对自己形成某种理解,此外,人也能够对人类的历史和未来具有某些看法。人能够对一个值得过的生活形成某种理解,并按照那种理解去生活和行动,这就是人类存在的一个本质特征。这个事实意味着,人并不只是消极地接受外部世界对他的冲击和影响,也不只是消极地回应那种冲击和影响;相反,人能够反思自己的处境,能够对什么是好的生活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创造一个值得过的生活。正是因为人具有了思考和反思自己的存在状况的能力,人不仅把自己与其他动物区分开来,而且也因此具有了唯有人才具有的那种东西——作为人的尊严。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因为具有了理性能动性而具有尊严,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每一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一个人类存在,只要具有了理性能动性,或者具有把这种能动性发展出来的潜力,就应该充分享受人权。从人的理性能动性出发,我们把自由、自主性和基本福利设想为三个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中的每一项权利都要求相关联的义务或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义务或责任,一项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落实。有些权利是“消极的”:只要其他人或者某个政府机构不去妨碍一个人对其权利的行使,后者的权利就算得到了尊重。但有些权利的落实要求别人或者政府机构采取积极的行动,在这个意义上,这种权利可以被称为“积极的权利”,如基本生存权。于是,就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谁应该来承担落实这种权利的责任?很明显的是,由于人类生存状况的局限,我们不能指望积极的人权要完全靠人们的慈善行为来落实。一旦我们认为人权的落实需要制度化的方式来实现,那么我们就可以把全球贫困的问题和社会正义、全球正义联系起来。现在我们认识一下倡导全球正义的理论家和他们的反对者。

    首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非常有力和合理的国内正义的理论,但他不相信有全球正义的存在。

    接下来是倡导全球正义的四个思想家:第一个思想家是Thomas Pogge,他是罗尔斯的学生。他批评了罗尔斯看法,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的国内正义的理论可以被推广到国际领域。第二个思想家是Barry,他率先认为全球贫困问题不是人道主义援助问题,而是正义问题。第三个理论家是Beitz,他的重要性体现在他1979年的著作《政治理论与国际关系》。长期以来,国际关系理论中流行现实主义观念,认为国际关系无道德可言,不过是利益的斗争与妥协。Beitz最早批评了这种观点,认为国际关系应当受制于某些道德原则。接下来是Henry Shue,传统理论都认为人权只是消极意义上的权利,没有积极意义上的人权,Henry Shue认为任何权利都包含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

    接下来是几个唱反调的人,第一个是Samuel Scheffler,他是反对功利主义,反对把道德理解为不偏不倚的。第二个是David Miller,他强调国家对于其公民的责任高于它对于其他国家国民的责任。最后一个人是Michael Walzer,他是社群主义的奠基者,他认为没有普遍有效的道德原则这种东西,道德与正义都是相对于一个共同体而言的。

    全球的不平等在什么意义上是一个正义问题呢?我们至少可以找到两个原因。第一,在财富和收入上的严重不平等会让某些人觉得“低人一等”,对他们不得不忍受的那种生活感到羞愧,从而严重地摧毁了他们作为人的尊严和自尊,也严重地削弱了他们行使自己的能动性的能力。二,严重的不平等不仅剥夺了一些人赖以生存的基本手段,而且也削弱了他们的自由,造成了严重不公正的社会状况。财富和收入的严重不平等会对人们对社会资源的控制和利用产生重大影响。此外,严重的不平等不仅使得一些人用一种道德上不可接受的方式来控制和操纵其他人,而且削弱或扰乱了很多过程所依赖的那种公正性。

    即使不平等确实产生了这些与正义和公正相违背的后果,如果不平等本身不是由任何不正义或者不公正的过程产生出来的,我们仍然不能认为缓解或消除全球贫困是一项正义的要求。在全球层面上,如果某个国家的政府和人民还没有做任何事情来剥夺另一个国家的某些人的人权,那么那些人的人权受到剥夺似乎也不是他们的责任。

    然而,事实表明并非如此,在当今世界中,一个国家的体制往往受到国外因素的重大影响,没有理由认为贫穷国家的贫困完全是由国内因素造成的。按照Pogge的分析,全球范围内的极度贫困根本上说是由目前的全球秩序的某些特征引起的。首先有一种历史上的不正义:现存的民族国家是通过一个渗透着奴役、殖民统治乃至种族屠杀的过程,形成了它们目前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这些历史上不正义的行为在当今世界中造成了严重的不平等。

    其次,当今的全球经济秩序是由一系列格外复杂的协议和条约构成的。由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不平等地位,当贫穷国家为了发展经济而试图跻身于全球的经济市场时,它们在有关谈判中总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与此相比,富裕国家则在很多问题上结成联盟,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继续限制和压制贫穷国家。

    第三,民主参与和健全的法制确实是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但在目前的全球秩序中,也有一个对全球贫困者很不利的特点。按照现存的国际法,只要一个群体在一个国家中控制了占据优势的强迫手段,它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成为那个国家的领土和人民的合法政府,有权代表它所统治的人民来行动,因此也就具有了所谓的“国际资源特权”和“国际借贷特权”。国际资源特权指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有资格合法地转让这个国家的资源的所有权,随意处置从出售国家资源中所获得的收益。国际借贷特权指一个国家的统治者有资格用国家的名义借贷,并把还债义务施加于国家。

    我们可以认为,当今世界上的贫富差距和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是由本来就不平等的历史发展和目前仍然不平等的全球秩序造成的。于是,从这种不平等中享受到巨大好处的富裕国家也就不能推卸他们的责任。按照我们前面对人权的理解,如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都应该得到充分落实,那么,只要贫困可以被理解为对人们应该享有的基本人权的剥夺,那些参与施加目前的全球秩序的国家、机构和人员就对剥夺全球贫困者的人权负有责任。发达国家确实对贫困国家提供了一些经济援助,但这是不够的,不仅因为它们仅仅把这种援助视为一种人道主义援助,因此推卸了他们本来就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也因为这种援助往往是出于政治利益的考虑,仍然在试图维护它们自己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强化目前的不公正的世界秩序。

    从以上讨论中我们得到了这样一个结论:世界范围内的严重不平等和贫困主要是由目前的全球秩序造成的,因此,那些参与施加这个秩序的国家不仅有责任补偿全球贫困者,而且也有责任停止施加这个秩序,建立一个对全球贫困者更加公正的世界秩序。但全球正义的实践在理论上取决于这样一个根本的问题:全球正义的道德基础究竟是什么?简单地说,全球正义是立足于这样一个思想:每一个人,不管他出身于什么样的文化传统,属于什么国家或民族,在道德上都应当得到平等的关注,充分享有作为人的基本尊严。这个思想就是世界主义的核心观念。这个观念在古希腊时代就已经出现,并在斯多亚学派那里得到了明确阐述。

    罗尔斯在阐述他的国内正义的理论的时候,提出了两个前提条件:第一点,每个国家都是封闭的,没有政治上和文化上的往来;第二点,这个国家的成员之间要有相互的合作和共同的分配体制。基于这两点考虑,他提出了国内正义的三个原则:自由、机会平等、和“差别原则”。随着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各个国家及其人民之间不论是在政治上、经济上和文化上都有了大规模的相互作用,而从整体看上,全球化也产生了一个自足和自我封闭的全球社会。可以说,全球化的时代的人类生存状态已经具备了将罗尔斯的国内正义原则推广到全球正义原则的条件。如果目前的全球秩序确实就是把全球范围内的严重不平等和贫困产生出来的背景,那么,按照罗尔斯对正义的理解,就没有理由不去调整或者改革这个秩序。

    最后让我用汉娜·阿伦特的一句意味深长的话结束这次演讲:“尊重人的尊严意味着承认所有人都是主体,都是一个共同世界的共同建造者”。

(葛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