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2012年第002期(总第964期):贸易条件效应对贸易协议有影响吗?

发布日期:2012-04-06 10:04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贸易条件效应对贸易协议有影响吗?

 

2012年3月15日,来自美国乔治敦大学的Ludema副教授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302教室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的题目为《贸易条件效应对贸易协议有影响吗?》。以下是此次演讲的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协议建立的目的便是为了降低各个国家实行以邻为壑贸易政策的动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设立便是如此。WTO的发展历史充分表明,多边贸易自由化给某一成员国带来的收益要远大于一个国家单方面实行贸易自由化的收益。这是因为一国单方面制定贸易自由化政策所获得的收益往往取决于其它贸易国对这种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反应。如果其它贸易国也对等地给予关税减让,那么该国获得的收益将会较大。相反,在WTO框架下,由于一成员国的贸易自由化是在获得现有成员国开放市场承诺范围内进行的,这种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实际收益有WTO机制作为保障,而不像单边或双边贸易自由化收益那么不确定。

根据以上事实,Ludema副教授首先介绍了贸易条件假说(Terms of Trade Hypothesis)。该假说包含两层涵义。第一,一国政府单方面的过度使用关税和其它贸易政策以改变贸易条件,其产生的效应是将保护国内产业的成本转嫁给外国生产者。第二,WTO可以促使成员国内部化其关税政策产生的贸易条件效应。其中,贸易条件假说的第一层涵义意味着,如果没有贸易协议,一国可以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政策,通过贸易条件的改变使本国福利最大化。此时的最优关税与传统模型所预测的一样,主要取决于该国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如果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越大,那么该国的最优关税也就越大。贸易条件假说的第二层涵义意味着,WTO框架下的贸易谈判参与国制定的关税政策更为有效。然而,对贸易条件假说进行验证存在一个困难。如果贸易条件效应在WTO框架下被完全内部化,那么WTO成员国的关税与该成员国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之间就不存在相关性,也就无法验证贸易条件效应的存在。

为了验证贸易条件效应假说,必须采取一个新的方法,将关税与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结合在一个贸易协定的框架之下。此时,影响贸易条件的能力可以用进口国的市场力量(Market Power)来表示。如果不是所有的国家加入到最惠国的关税谈判之中,那么谈判国就不能完全内部化贸易条件效应,因此关税也就依然与市场力量相关,进口国的市场力量越大,关税也就会越高。在标准的竞争模型中,当一个进口国降低最惠国关税,所有出口国的贸易条件将得到同等程度的改善,并且贸易条件的改善程度与进口国的市场力量成比例。然而,每一个出口国从贸易条件改善中获得的福利,取决于进口国从该国的进口占进口国总进口的比例。因此,如果只有一部分出口国参与到关税谈判中,那么只有部分贸易自由化所产生的收益被内部化。

这个推论的成立存在一个前提假设,即没有参与到关税谈判的国家完全不会采取互惠的贸易政策。表面看来,WTO的互惠原则适用于关税降低的所有情况,但是现实也存在许多例外。比如, 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便明确的将发展中国家排除在互惠原则之外;一个国家采取单边的关税减免也很难在贸易谈判中获得其它国家的关税减免;“搭便车”现象的存在,贸易谈判的参与国受到互惠原则的制约,为所有国家提供市场准入,然而贸易谈判的参与国不能强迫没有参与贸易谈判的国家采取互惠的贸易政策。因此,在WTO的框架下,关税政策产生的贸易条件效应并不能够完全的被内部化。

在这个前提假设条件下,Ludema副教授以各个国家进行的多阶段博弈为基础建立了一个多边贸易谈判模型,将参与谈判的过程内生化。这是为了更符合现实中的情况。在WTO关税谈判中,比如“乌拉圭回合”谈判,谈判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每个国家提交一个请求单,表明它愿意就哪些外国关税进行谈判;第二个阶段,每一个国家提交一个报价单,表明本国的哪些关税是可以谈判的;第三个阶段,每两个国家一组,根据所提交的请求单和报价单得到它们愿意谈判的关税条目。两个国家再同时参与到双边的“讨价还价”过程之中,并且就双边补偿方式进行协商。第四个阶段,两个国家根据纳什谈判解(Nash Bargaining Solution)得到最优关税水平以最大化本国的福利。其中,一个国家的福利等于消费者剩余、厂商剩余、关税额以及通过贸易谈判得到的他国关税补偿的加权和。

最优关税的理论模型表明,如果没有WTO关税谈判的过程,那么这个最优关税将主要取决于进口国的市场力量。这一理论发现验证了贸易条件假说的第一层涵义。另外,如果WTO成员国开始关税谈判,那么WTO成员国的关税谈判将会削弱进口国市场力量对最优关税的影响,将贸易条件效应内部化。这便验证了贸易条件假说的第二层涵义。

接着,Ludema副教授介绍了计量实证模型,并使用1993至2000年39个WTO国家的数据对贸易条件假说进行实证检验。将福利函数关于关税的一阶导数进行泰勒展开,再加上误差项,Ludema副教授便得到了一个线性的计量模型。在该计量模型中,被解释变量为关税,关键解释变量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进口国的市场力量,第二个是内部化的贸易条件效应。其中,进口国的市场力量可以用外国出口产品供给弹性的倒数来衡量。内部化的贸易条件效应可以用参与WTO贸易谈判的国家对该进口国的出口占进口国家总进口的比重来表示。通常情况下,贸易谈判的参与国在进口国市场份额的直接信息还比较缺乏,但是市场份额与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正相关,因此,在实证中,内部化的贸易条件效应可以用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来表示。

根据理论模型的预测,进口国的市场力量与关税成正比,如果进口国的市场力量越大,那么该国的关税也就越高。在实证模型中,进口国市场力量的估计系数应当显著为正。另外,贸易协定通过内部化贸易条件效应可以削弱进口国市场力量对最优关税的影响,即给定进口国市场力量,内部化的贸易条件效应与关税成反比。这意味着市场力量与内部化的贸易条件效应的交叉项的估计系数应当显著为负。计量模型的估计结果均符合理论模型的预期,进一步估算发现,通过WTO谈判,贸易条件效应的内部化使参与谈判国家的关税下降了约20%。

最后,Ludema副教授总结道,在控制其它因素后,WTO国家的最优关税与进口国的市场力量呈正比。并且,给定市场力量不变,参加WTO关税谈判国家的最优关税随着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提高而降低。由于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在WTO成员国进行贸易谈判时才进入到最优关税方程式中,并且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是衡量贸易条件效应内部化程度的代理变量,这也就意味着贸易协议有助于贸易条件效应的内部化,并且贸易条件效应内部化程度越大,最优关税也就越低。另外,研究结果还表明,内部化贸易条件效应是各国达成贸易协议的初衷,因此WTO所提倡的互惠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对于贸易条件效应的内部化是十分重要的。

 

 

(余静文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