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报2012年第058期(总第1020期):贸易争端以及解决机制

发布日期:2012-11-26 10:36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贸易争端以及解决机制

2012年10月25日下午,国际经济学研讨会迎来了来自威斯康辛麦迪逊大学的Robert W. Staiger教授,Staiger教授的研究领域包括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政策与制度的理论及实证研究。此行,Staiger教授主要向我们介绍了他与耶鲁大学Giovanni Maggi教授合作的工作论文“Trade Dispute and Settlement”。
 这是一篇理论与实证结合的文章,由于时间所限,Staiger教授重点为我们介绍了它的理论部分。在这篇文章里,作者提出了一个包括重新谈判和不完全信息的贸易协议模型,在均衡处,贸易争端可能发生且可以通过事前解决(early settlement),DSB(WTO争端解决实体)判决以及事后解决(post-ruling settlement)三种方式得到化解。模型的主要结论是贸易争端的解决方式与合约环境以及最优合约有关。
在模型中,双方政府在一开始在不确定贸易所得的情况下签订贸易合约;事后,双方政府观察到各自的贸易所得,但是这种所得是不能被DSB所确切证实的,因此DSB将调查双方的贸易所得,并得到一个有噪声的信号,注意,在双方政府都能观察到自己的所得之时,他们是并不知道DSB将会如何判决。
因此,在模型中,双方政府通过一个两阶段的博弈来重新谈判事后的贸易政策:第一阶段在他们知道自己的贸易所得但还未启动DSB判决程序时,第二阶段在当DSB已经判决之后。这个模型的一个重要假设在于,事后的谈判是有交易成本的。也就是说,不管谈判的结果如何,谈判都会带来福利的损失,这与现实中的情况是相吻合的。
模型假设存在两种合约形式,一种为“所有权规则”(property rule),即除非双方都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允许违反自由贸易;另外一种为“债务规则”(liability rule),即进口者可以违反自由贸易,只要他能支付一个合约规定的损害金额。在这个模型中合约形式和贸易争端的结果是同时决定的。
接下来,Staiger教授为我们介绍了正式的模型。首先,模型假定在一个特定的行业里,本国是进口者,而外国是出口者;本国政府有两种选择,一个是自由贸易,另外一个是贸易保护。而外国政府在模型中是被动的。当政府选择了贸易政策,伴随而来是政府之间的转移,模型假设从本国到外国的转移为b,其中b可能大于或者小于零。由于转移是有交易成本的,转移带来的福利损失为转移金额的函数,为了方便,假设函数为线性,且这样的福利损失由本国来承担。这样,本国由于转移带来的总的成本为转移和福利损失的总和。本国政府的总收益为政府选择的贸易政策所带来的收益减去由于转移带来的总成本。由于假设外国政府是被动的,那么,他的收益为由于本国选择的贸易政策带来的收益(或损失)加上转移金额。这样,两国的总体收益为两国由于某一贸易政策带来的收益总和减去交易成本。假设本国总是偏好于贸易保护,即选择贸易保护政策带来的收益大于选择自由贸易政策带来的收益,而外国总是偏好于自由贸易,这样,贸易保护带来的总收益为两国收益之差。
模型最大化两国的总体收益,当本国贸易保护的收益大于外国自由贸易的收益时,最优策略为贸易保护,且转移金额为0;当外国自由贸易的收益大于本国贸易保护的收益时,最优策略为自由贸易,且转移为0。注意,转移金额的最优数量总是为0。政府在事前是无法观察到贸易保护带来的收益 ,但是他们能在事后观察到。如果 能够完全被证实,即能被DSB在事后完全观察到,这样政府可以在事前达成完全的相机抉择合同。但是这种完全相机合同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为了简化起见,模型假设外国的收益是事前可知的,即总收益的不确定性完全源自于本国收益的不可知。模型假设了一个本国收益的事前分布函数。    模型考虑了一种简单的菜单合约形式,即本国政府选择自由贸易或者贸易保护并支付给外国一定的赔偿金额。进一步,假定DSB可以观察到一个信号,这个信号是关于本国真实收益的有噪声的信号,自然地,赔偿数额根据观察到的信号而定。
贸易争端的解决便遵循如下几个步骤:阶段0:政府签订合约;阶段1:实现并被双方政府观察到;阶段2:政府谈判贸易政策与赔偿数额;阶段3:如果谈判失败,DSB介入调查,得到信号,判定赔偿数额;阶段4:如果政府同意判决,执行判决;若不同意,则重新谈判贸易政策与赔偿数额。
根据这五阶段的博弈,模型得到了这个博弈的子博弈均衡,并根据这个均衡结果回答了以下的几个问题:一,贸易争端在什么时候发生,什么时候会事前解决?二,什么时候会事后解决?三,解决方案的性质是什么?
通过一系列的推算,Staiger教授得出了文章的主要结论。对于最优合约来说,决定因素在于事前不确定性的程度以及DSB得到信号的精确程度。如果事前不确定程度较小,且DSB信号相对精确,那么最优合约为“所有权规则”;如果事前不确定性较大,且DSB的信号不够精确,那么最优合约便为“债务规则”;而对中等程度的事前不确定性以及DSB信号精确度,一个安全的合约形式为所有权规则与债务规则的结合。
对于贸易争端的事后解决,如果最优合约形式是“所有权规则”,那么政府从来不在DSB判决之后重新签约,所以判决总是被执行的;如果最优合约形式是“债务规则”,事后的解决是可能的。对于贸易争端的事前解决,如果最优合约为“所有权规则”,事前解决是不可能的,这就是说,如果最优合约是“所有权规则”,那么最终的结果是执行DSB的判决;如果最优合约是“债务规则”,任何一种结果都是可能的,其中包括事前的解决。
如果最优合约是“债务规则”或者混合形式,模型仍然预测了贸易争端的解决结果。如果进口方从贸易保护中所得的好处较大,此时有极大的贸易保护的压力,称之为“坏的时期”,反之,称之为“好的时期”,模型预测,事前解决在“好的时期”和“坏的时期”中都可能发生;而在“不好不坏的时期”,最有可能启动DSB程序,进一步地,当DSB程序启动后,事后解决最有可能在不好不坏的时期达成。
此外,模型还得到了DSB信号精确度对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影响。在此,模型区分了短期影响和长期影响。在短期,合约的形式是给定的,在长期,DSB信号精确度可能影响到最优合约。在短期,模型发现,随着DSB信号精确度的提升,政府更加愿意在事前解决,这其中的直觉在于,当DSB的信号愈加精确的时候,政府对于DSB的判决结果更加确信,所以更加容易在事前就达成协议。但是模型发现,随着DSB信号精确度的提升,事后解决的可能性也会提高。也就是说,事后解决并不是由于DSB的信号不精确,即使DSB做对了,政府也有可能在事后解决。当我们考虑到DSB信号精确度的长期影响时,随着信号精确度的提升,最优合约可能从“债务规则”转换到“所有权规则”,也就是说,事前与事后解决的可能性都会降低。
最后,模型预测了贸易争端解决的性质。模型发现,所有的事后解决的结果都一定是自由贸易,伴随着出口者补偿进口者。但是事前解决可能带来的结果是自由贸易,也有可能是贸易保护,伴随着进口者补偿出口者。
为了使模型更加简化,文章使用了一些强有力的简化假设,其中一个关键假设在于政府在两个离散的政策中进行选择。如果再考虑连续的政策,不难看出,模型将预测:在其他条件一致的情况下,越为连续的政策,政府之间谈判的频率越高,如果政策是完全连续的,那么争端就不会真正得到解决。另外一个假设在于在最初的合同签订中并没有成本,但如果把成本加入到模型中会得到关于贸易争端何时出现的有趣结果。同样地,将不对称成本以及不对称的议价能力引入模型也会得到更深入的结果。最后,模型假设DSB的判决是自动执行的,但在现实中,DSB的判决是靠判决本身自行执行的,这样如果把自行执行的判决引入模型,文章还需要决定如果其中一个国家违反了判决,那么最优的惩罚是多少。
这篇文章主要解释了在现实中观察到的贸易争端的各种解决形式。总的来说,这篇文章建立了一个包括重新谈判和不能被完全证实信息的贸易协议模型,从这个模型中,得到了不同的均衡结果:政府可能会在事前解决,也可能会启动DSB的争端解决程序,或者达成一个事后的解决协议。模型还预测了这些争端的解决结果是怎样和合约环境,即贸易所得的相对大小,以及最优合约形式,是“所有权规则”还是“债务规则”密切相关。此外,模型用来自GATT和WTO关于贸易争端的数据对模型进行了初步的检验,得出的结论支持了模型的预测。

 

(李乐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