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益平、沈艳:P2P问题平台分析及对监管框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6-03-25 10:21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简报2016年第004期(总第1247期)

背景介绍:本文是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黄益平教授、沈艳教授、王靖一的最新研究报告“哪类个体网络借贷平台容易出问题?对3439 家平台特征的分析与对监管框架的思考”的简要介绍。

内容摘要:P2P行业能够快速发展,除了源于监管环境比较宽松,一是得益于正规系统金融服务供给不能够满足大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金融的强烈需求的现实,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考虑改进监管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负责制订、协调并实施P2P业务的监管政策,责任到机构。二是设立最低门槛制度。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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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P2P平台发展及监管现状

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方面,个体网络借贷(俗称P2P平台)在近几年业务迅猛发展。从2012年到2015年11月,P2P平台总数从200家快速上升到3769家,同期成交量从212亿元飙升至8468亿元,贷款余额也由56亿元上升到4005亿元。虽然与2015年6月末人民币贷款的89万亿余额相比,P2P平台贷款规模还很小,但是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格局、资本的配置效率以及利率的市场形成机制,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随着P2P业务的迅速发展,问题平台数量也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5-2012年间,问题平台只有10家。2013年后,问题平台数量快速上升,累计问题平台占平台总数的比例由2012年的8%急速上升至2015年的31%,几乎每3家平台就有一家问题平台。P2P平台虽然涉及的贷款数额不大,但是其个体对个体借贷的特点,决定了这类业务涉及的人数十分广泛,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

对P2P平台的监管,监管当局在最初几年采取了相对宽松的容忍态度。监管思路上坚持P2P平台的信息中介的定位,对资金存管和注册资本金门槛等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多数权威专家也倾向于赞同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2015年12月,银监会出台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将P2P定位为信息中介,严禁其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和从事非法集资,并给出了18个月的整改期限。办法对P2P平台不设注册资本金门槛和杠杆率上限等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制,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

监管框架的出台,对结束P2P行业野蛮生长的状态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这个不发牌照、不设门槛、不做监管的框架一旦落地,会对P2P平台、融资企业和个体投资者产生怎么样的影响?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系统分析了公开可得的3439家P2P平台的数据,通过对正常平台和问题平台特征的刻画与识别,我们希望理解为什么近来问题平台的总数与比例都出现了加速的趋势,问题平台都具有哪些典型特征。最后,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还提出了对监管政策的一些初步见解。

 

二、P2P问题平台的典型性特征

数据整合自四家“P2P网贷门户网站”,分别是网贷天眼、网贷之家、壹零财经和第一网贷。在综合考虑了平台数量、指标维度丰富性及数据质量等因素之后,我们采用网贷天眼为主要数据来源,同时使用其他三家平台作为校验和补充。

我们从平台存活天数、地理位置、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交易利率、交易期限分布、交易类型分布、平台保障类型等八个方面比较了正常运转平台和问题平台的差异,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按照存活天数区分,八成问题平台活不到一岁,超过60%的正常平台比半岁大。对于问题平台,我们以其第一次爆发问题的时间作为其寿命终止期,而对于暂未爆发问题的平台,我们使用样本采集截止时间即2015年12月5日来计算其寿命。在样本中,共有80%的问题平台寿命低于1年,而在正常平台中,存活天数超过一年的占38%,超过半年的占60%。

第二,问题平台占平台总数之比并不存在特别明显的地域特征。各省平台总数确实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异,比如平台最多的是广东省,有651家,其次是山东省的459家,紧随其后的是北京的427家。从问题平台总数上看,问题平台最多的是山东省,有228家,其次是广东省的169家和浙江131家。从问题平台占总平台数量的比例上看,问题平台占比并没有特别明显的地域特征。这个事实可能与P2P经营的特点相吻合,比如平台的注册地和平台实际运营时资金的来源和使用之间,并不一定存在严格的一一对应关系。

第三,近七成的问题平台的注册资本少于三千万元。平台注册资本的信息揭示出了三个有意思的发现:一是在32家缺失注册资本信息的平台中,有25家是问题平台,占比近八成;二是注册资本越小的平台,成为问题平台的概率越大;三是从问题发生的角度看,注册资本金超过1亿元的平台与注册资本处于3000万元到1亿元之间的平台没有明显的差异。通过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这主要是由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之间存在较大差异造成的。也就是说,判断平台的风险,光看注册资本规模不够,还要看实缴了多少。

第四,问题平台的交易利率要么缺失、要么在8%-16%之外。我们把交易利率分为小于8%,8%-16%之间,17%-20%之间,大于20%和缺失五档。我们发现,不报告交易利率的平台发生问题的概率高达77.5%,利率在17%-20%之间的平台发生问题的比例是18.2%,而许诺超过20%回报率的平台中,有33%是问题平台。许诺高额回报的平台,可能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越是那些原本就不想好好经营的平台,就越有可能用高额回报来吸引资金。值得注意的是,交易利率低于8%的平台发生问题的概率也高达59.5%,最近爆出问题的e租宝就是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

第五,不同项目期限、业务类别、平台保障方式的平台发生问题的概率大概相似。我们将项目期限分为“天标、1-3个月、4-6个月、7-12个月、12个月以上”等五类,将业务类别分为“车贷、企业贷、票据、房贷、个人信用贷、理财产品、债券、其他”等八类,将平台保障方式分为“小贷公司、第三方机构、银行、保险公司、平台风险准备金、融资性担保公司、平台自有资金、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其他”等九类,信息缺失的自成一类。我们发现发生问题概率最大的总是信息缺失的平台,而在三个维度内部,各个类别之间问题平台发生的概率似乎并无明显的规律可循。

第六,从信息缺失的程度看,最严重的是VIP保本保息服务,最少的是注册资本。但是,近年来利率、期限、保障方式和项目类型等信息缺失的平台呈现上升趋势。

 

三、主要结论和监管政策建议

P2P行业能够快速发展,除了源于监管环境比较宽松,一是得益于正规系统金融服务供给不能够满足大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对金融的强烈需求的现实,二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P2P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

我们利用从公开信息源获得的一个较大样本的数据,运用非参数和参数的分析方法,在识别可能引发问题平台的一些基本特征方面获得了比较稳健的结果。我们的研究发现对理解P2P平台的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如,我们的研究能够帮助投资者在选择P2P平台做出投资决策时,可以考虑避免那些具有高风险典型特征的平台,避免投资的巨大损失。

我们的研究的一个更加重要的应用是促使我们认真评估银监会出台的P2P行业监管框架,即对P2P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对P2P业务监管实行不设门槛的备案制以及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的属地监管模式。

不管最后将P2P平台是定位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适当的金融门槛和基本的监管程序还是必要的,这样起码可以帮助个体投资者过滤掉那些明显缺乏资质甚至动机不良的平台。

我们建议从三个方面考虑改进监管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负责制订、协调并实施P2P业务的监管政策,责任到机构。二是设立最低门槛制度,审查平台的经营者、资本金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资质,同时也可以对业务集中度包括融资主体、投资分布、项目种类、融资期限和利率分布提出一些要求,对定位于信用中介的平台的要求应该更高一些。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对P2P平台开展公开、公正的评级。对于信息严重缺失、不能及时准确披露的平台,应该限制其业务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唐杰编辑,作者已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