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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益平:平台经济的机会与挑战
发布日期:2021-12-01 10:27 来源:
题记:2021年11月18日晚,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承泽课堂】“平台经济十二讲”系列正式开启,全部讲座将以在线直播的方式进行。首场讲座由北大国发院金光金融学与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教授主讲,北大国发院教授、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艳主持。北大国发院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和传播中心、IT中心共同承办。本文根据黄益平教授的演讲内容整理。
为了回答与我国平台经济发展相关的重要问题,自2021年6月起,北大国发院特别组建了一支二十多人的《平台经济的创新与监管》课题组,团队成员来自北大国发院、法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以及友校。半年时间里,课题组成员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充分的交流与深入的研究,目前已取得一些初步的研究成果。
什么是平台经济?
根据我们的理解,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当中一种相对比较独特的形态。“数字经济”概念最初由美国学者唐•塔普科斯特(Don Tapscott)在其1996年出版的畅销书《数字经济:网络智能时代的前景与风险》中提出。后来,人们对数字经济的定义有很多版本。
中国国家统计局在2021年发布的《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中,将数字经济定义为“以数据资源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的重要推动力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作为数字经济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平台经济是依托于云、网、端等网络基础设施,并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分析、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工具撮合交易、传输内容、管理流程的新经济模式。
平台本身不是一个新事物,但由于新技术的应用,数字平台突破了传统平台面临的地域、时间、交易规模、信息沟通等方面的很多约束,获得了全新的规模、内涵、效率和影响力。
平台的类别
平台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事物。按功能看,可以把平台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交易促成型,一类是内容传输型。
交易促成型平台旨在传递交易信息,促成交易达成,比较典型的包括电商平台、支付平台、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等。内容传输型平台则主要传输新闻、动态、音乐、观点、思想等内容信息,促进内容分享,包括社交平台、短视频平台等。
未来,我们认为平台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纵向、横向发展,尤其是在学习、医疗、文化、传媒、家居、穿戴、交通等领域,可能还会有更加丰富、广阔的发展。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平台多与个人使用和消费互联网相关,未来随着5G带动高通量、低延时的万物互联落地,也许我们会看到更多以产业互联网、物联网,或以供应链为基础的新型平台涌现出来。
平台的种类有很多,我们的研究只用了一种概括方法,在其他不同的分析当中有不同的分类。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超级平台设置了具体指标,比如市值(估值)在1万亿元以上等。阿里、腾讯、字节跳动、美团、拼多多等平台都已经达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所界定的超级平台级别。
平台经济的发展
根据我们的理解,我国第一个平台是2003年6月上线的“淘宝”。那年5月“非典”结束,6月淘宝上线做电商平台。其实,阿里在那之前也做了各种撮合交易,只是最后做成功、做大的,是从淘宝开始。
但是,我国平台经济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是从2008年开始。我们可以把2008年-2015年称作平台经济的爆发式增长阶段,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2015年-2019年,进入竞争加剧,风险有所累积的阶段,以并购与重组为特征;从2020年开始,尤其2021年,进入全面整顿治理阶段,平台经济碰到一些问题,比如金融风险、潜在的垄断问题,以及一些数据安全,尤其是国家安全的问题。
需要特别提到的一点是,去年新冠疫情暴发以后,我们国内的平台经济取得了更加高速的增长。
我经常提到“破窗理论”,其实在政治学范畴和经济学范畴各有一种“破窗理论”。
美国政治学家威尔森提出的破窗理论大意是,如果一条街道上有一些玻璃窗是破的,就更加容易诱导个人做出破坏秩序、破坏财产等行为,即环境不好会使秩序变得更糟。在日常生活中,如果一个地方的地上有很多的垃圾,可能你在那里扔垃圾的心理负担就会比较轻,你可能也会跟着扔;但是如果这个地方非常干净,你可能就不会扔垃圾。这是政治学和犯罪学讨论的破窗理论。
经济学也有破窗理论,是法国经济学家巴斯夏提出的。大意是如果玻璃窗打破了,虽然是破坏财产,是一件坏事,但是后续也可能引发一些经济机会。因为要去买玻璃,要请人安装,事实上产生了新的经济活动。
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在疫情期间的快速增长,也可以用经济学范畴的破窗理论来解释。疫情期间,当封城和隔离成为最主要的控制疫情传播的手段时,数字经济的一个独有特征——无接触交易,其优势立刻凸显出来。另一方面,从去年开始,数字技术在帮助我们发现风险、控制风险方面,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比如我们现在经常用的行程码、健康码等工具。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中国的平台经济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放在全球范围看,也是占到一席之地。一般而言,平台经济或者数字经济在全球的基本情况是三分天下:美国、中国和世界其他地区。只不过世界其他地区目前主要还是美国的公司在主导,所以也可以说,全球其实就是两家独大,一家是最发达的大经济体美国,另外一家是最大的发展中经济体中国。
工信部有数据表明,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5.8万亿元,占GDP的36.2%。信通院的数据表明,全球市场价值超10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企业共有74家,美国和中国分别有35家和30家。美国数字平台总价值达6.65万亿美元,占全球总量的74.1%;中国数字平台总价值是2.02万亿美元,占全球的22.5%。把两国的数值加起来一看,确实就是中美两国在唱独角戏。
“独角兽”也是我们在讨论平台经济时经常用的概念。独角兽公司一般指成立不超过10年,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2020年初,全球独角兽排名的前十名中,中美各占五家,中国的是蚂蚁集团、字节跳动、滴滴出行、陆金所和阿里本地生活。
虽然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当中,我们确实已经占到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非常了不起。
有意思的问题是,中国为什么能发展到这么大?我们到底是凭什么优势发展到了这样的水平?我们对中国的优势做了简单概括:
优势一:大市场规模。市场大的好处就是有人口红利,这么大的规模,创新就比较容易,尤其是对平台企业,就非常容易发挥出它们的特有优势。
优势二:低权利保护。我国目前对个人权利、数据隐私的保护程度相对比较低,在一定意义上也有利于创新的活跃。当然这种现状也造成了一些问题,我们现在正在治理。
优势三:市场分隔。现在中国和外国市场之间存在一定的分隔,前面讲到平台经济和数字经济在全球的情况是三分天下——中、美、其他地区,而其他地区也基本上被美国企业主导。目前情况下,这些美国企业没有在我们国内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从正面来看,这给我们国内平台企业提供了生长发展的空间。但从另外一面看,实际上我们相对来说还是分离的。
除了以上三点优势,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平台企业发展规模已经非常大,甚至到了世界第一线,但是就技术本身来说,我们的企业并没有特别突出的优势。
平台经济的基本特征
平台经济的最主要特征简要来说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点,规模经济。我们都知道长尾效应,其基本特征就是在平台建立起来以后,再增加新的服务规模,不会大幅度增加其边际成本,较高的产量对应较低的平均成本。这样就使得规模非常容易做大,而且边际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大企业的生产率会更高,竞争力会更强。
第二点,范围经济。同时生产多种产品的总成本低于分别生产各个产品的成本之和,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去做不同的业务,特定范围的多产品企业比单一产品企业效率更高。一个平台建立起来之后,又有能力去做不同的业务,这样的现象在国内经常见到,例如一个平台既做电商又做支付等很多业务。原因就在于平台建立之后有了范围经济。
第三点,网络外部性。这主要是需求端的规模经济,即消费者越多,人均的使用价值就越高。网络效应的外部性大致有两类原因,一方面,更多消费者进入后,市场就大了,所以大家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市场扩大之后,会进一步鼓励创新,鼓励提供更多新服务和产品。
第四点,双(多)边市场。平台要同时服务多边,例如,外卖平台既要面对餐馆,又要面对消费者,还要面对骑手。平台面向各方的价格结构直接影响平台企业的收入。因此,平台对一方的定价需要考虑对另一方的外部影响。
第五点,大数据分析。数字平台和传统平台相比最突出的差异在于规模、速度、数据,使其可以突破时间、地点、行业的限制,成为规模巨大的服务平台。因此,数字平台在信息的传送、分析、收集和使用等方面拥有巨大的优势。
平台经济的好处
在平台的技术基础上,平台经济可以给经济带来很多好处。
首先从数字技术说起,平台经济为什么在2008年以后大幅度发展起来?可能有一个对世界各国都适用的共同原因,就是我们正在经历第四次工业革命。第四次工业革命是以区块链、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等技术为核心在推动的一场新革命。
平台的技术特性对于经济活动会带来多方面的好处,可以概括为“三升三降”。“三升”是规模、效率、体验提升;“三降”是成本、风险、接触下降(甚至有一些无接触交易)。
我简要举例说明:
第一个例子,数字技术平台非常有利于改善社会治理。过去这一段时间里,以健康码、行程码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应用到社会治理、政府治理中,已经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广东、浙江等地,如“粤省事”“浙里办”这样的数字技术手段已经对于帮助政府改善社会治理起到了明显作用。
第二个例子,平台经济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我们的研究分析了数字经济发展对中国经济增长做出的贡献和对生产率增长的推动作用。如果把经济分成不同的部门,其中有几个部门可以归为ICT(信息与通信技术)生产类、ICT集约使用制造业类,或ICT集约使用服务业类,这些类别综合起来可以称为粗糙的数字经济。2012年-2018年期间,这些ICT制造及ICT密集使用部门加在一起对中国GDP增长的贡献已经达到74.4%。工信部的数据显示,数字经济约占GDP的36%,但是数字经济对增长的贡献其实远远高于36%的水平。
第三个例子,平台经济具有很明显的长尾效应。长尾效应简单讲就是可以为无数多的客户提供服务。我国一些电商、支付、社交、短视频等平台的活跃用户都是数以亿计,这在传统经济当中很难想象。过去的传统服务很难对这么大规模的客户,尤其是普通老百姓提供服务,现在由于平台经济而一下子得到了改变,使得长尾服务成为可能。在金融领域也使普惠金融成为可能。
第四个例子,劳动就业。我们课题组发现,平台的活跃,确实提供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直接在平台上开网店的、为平台服务的骑手、提供物流的人以及其他,数量非常巨大。阿里巴巴主营平台5373万人;滴滴平台带动1360万人;美团骑手295.2万人。还有一个好处,这些人往往工作时间比较灵活,入行门槛也相对较低,应该说为我们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补充,甚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补充,对劳动就业市场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
最后一个例子,关于创新活动。除了平台自身的创新活动,还有学者认为,其实平台也在为平台上的企业发挥“孵化器”的作用。因为平台会给企业提供一些培训、辅导,甚至支持。如果这方面做好了,对于这些企业的自身创新也非常有利。
所以,平台经济确实从多个层面都会对我们的经济带来好处。除此之外,我想再具体讲三个例子。
第一,数字金融的普惠性。
上面这两张地图来自我们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做的“北京大学数字普惠金融指数”研究。我们用不同颜色表示全国不同地级市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程度,红色是最发达的,其次是橙色,再次是黄色,最后是绿色。左图是2011年,右图是2020年。可以看到,2011年时,只有东南沿海极个别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做得不错,而到了2020年,颜色的差异一下子就不太明显了,这意味着地区之间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差异明显缩小了。
最简单的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过去,偏远地区、内陆地区,尤其是边疆地区很难真正获得好的金融服务,但是今天,数字金融极大普及,只要你有一个智能手机,只要你有信号,不管你站在中国的哪一寸土地上,都可以享受几乎差不多的金融服务。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普惠金融的基本含义。
为什么能做到普惠?背后其实就是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在做支撑。平台最重要的三点:一是要有云,二是要有网,三是要有端。只要你有这三样,你在中国任何地方几乎都能享受差不多的金融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第二,大科技信用风险管理。
这也是我自己关心的问题,平台经济不仅可以把所有客户连接起来,同时还可以给客户做信用风险评估,用大科技信贷提供贷款服务,尤其是给一些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大科技信用风险管理的两大支柱是大科技平台、大数据风控,帮助解决获客难和风控难。
大科技数字平台的主要优势是其生态系统:平台通过长尾效应获客,客户在平台上的行为,如网购、社交、看短视频,会留下数字足迹,数字足迹积累起来就形成大数据,大数据可以帮助平台做信用风险评估,来发放贷款。平台还可以通过生态系统加强还款管理。现在如网商银行、微众银行等,都在用这套模式每年发放上千万笔贷款,而且总体来说可以将不良率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
特别是在2020年疫情期间,这样的业务模式得到了国际组织的关注。去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我们北大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以及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联合召开了关于大科技信贷业务模式的研讨会。国际组织关心的问题是,当隔离和封城成为控制疫情传播的主要手段,所有银行基本上都关门的时候,这样一种大科技信贷线上业务仍然在继续进行着,这是非常了不起的创新。
第三,数字平台的发展可能会增强我国宏观经济稳定性。
中国的消费者价格指数(CPI)与生产者价格指数(PPI):2001-2019年
上图有两条线,红色的是生产者价格指数(PPI),也就是原材料、石油、煤炭、钢铁等大宗商品和其他的投资品。PPI的波动性一直比较大。最近,全球很多大宗商品市场不太稳定,中国的PPI受到影响,所以波动性也非常大。然而,蓝线消费者价格指数(CPI)在2013年前后有结构性变化。2013年以前,几乎和PPI的波动率差不多,但是2013年波动率下降,之后就非常平稳。
为什么CPI会出现这样的结构性变化?我们的研究发现,主要原因是2013年以来数字平台经济的高速发展,电商、移动支付和物流的发展使得全国地区市场的融合程度大幅度提升,从而降低了CPI的波动性。例如,一家二手车公司的广告声称,顾客来我这里可以挑选全国各地的二手车,哪里的车便宜就可以买哪里的车。这样的业务模式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会使全国的价格最终变得相对统一,市场融合程度提高,总体通胀波动性降低。这也是我们没有预料到的非常有意思的变化。
平台经济的问题
平台经济的发展确实给经济带来了许多好处,但是我们也确实看到一些问题,我简要介绍如下:
问题一:治理功能
市场经济中有三大主体:监管、市场、企业。三者各自为政,企业负责经营,市场负责交易撮合,监管负责调控。而在平台经济中,平台的设立突破了这三者之间的界限,往往兼具企业(经营)、市场(撮合)与政府(调控)的功能。平台本身是企业,所以也可以说,它是一种新型的企业或经济主体。
有时这三种功能之间可能存在一些利益冲突。这个矛盾在传统平台如百货公司、农贸市场中同样存在。数字平台的区别在于大规模和高速度,使得平台有能力提供很多个性化的服务。
这样确实导致一些问题,比如平台在诸如导流、搜索等活动中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的服务。国外曾发生过平台试图影响公共舆论甚至选举结果等问题。
如何确保平台既追求效率,又保证公平?这是潜在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问题二:创新活力
平台企业无疑都是创新型企业,没有创新它们做不到今天。但当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它们是否依然能够保持创新的动力与能力?很多平台做大之后现金流充裕,大量收购新兴创新企业,降低市场竞争,就是所谓的猎杀式并购,对创新非常不利。很多平台企业通过大量“烧钱”迅速形成市场规模,获取市场势力,有成功的(如滴滴),也有不成功的(如摩拜)。我们希望平台长期持续地成为创新的主流之一,所以就需要分析解决一个问题:平台经济究竟是如何影响创新活动的?
问题三:收入分配
平台企业的服务具有长尾效应,降低了就业门槛,因而在就业、服务、产品提供等多方面具有很强的普惠性,同时也提供了很多新的就业机会。应该说,对收入分配是有帮助的。
然而,平台在创造许多跟线上业务相关的新兴就业机会的同时,也消除了一部分线下的就业机会。虽然总体而言,增加的就业机会数量可能超过减少的就业机会,但是不排除有很多人因此而失去了工作,他们能否平稳过渡?能否继续找到满意的工作?另外,为线上业务服务的人员,特别是骑手、外卖员,他们的收入、福利和劳动条件如何?这都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更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平台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通过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造成财富的过度集中。
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平台经济的发展究竟是会改善还是恶化收入分配?
问题四:公平竞争
平台为商家提供了新的竞争场所和竞争机会,同时,平台之间的竞争也很常见、很激烈。但是,平台是否有可能会利用其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形成市场势力,增加新企业进入的沉没成本,来限制竞争?
“二选一”是经常被讨论到的一种策略。这种策略到底有没有合理性,属于正当的追求投资回报的策略还是不正当的反竞争行为?如果不合理,其不正当性主要在何处?
问题五:数据算法
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原因之一,是对个人权益和隐私的保护程度相对较低。当然这一情况正在得到改善。大数据提供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机会和服务,正面作用确实给很多平台企业提供了利用大数据算法的创新机会,但反面看,数据侵权尤其是侵犯隐私等各种问题很突出。许多平台的参与者,包括出租车司机、骑手、消费者,经常有被算法控制住的感觉。瑞典数学家大卫·萨普特(David Sumpter)写了一本书《被算法操控的生活》,说明这是一个全球普遍现象。
大数据分析在帮助平台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同时,反而增加了平台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出现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所以,利用数据算法实行差异化定价的边界到底在哪?
问题六:国际挑战
前面提到,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较快还有一个特殊原因,即我们的市场和国际市场是相对隔离的。但未来,不管主动也好,被动也罢,我国的数字平台早晚都要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国内的规制既需要考虑我国平台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现状,也应准备好将来与国际规则相接轨。
欧美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积极的措施。美国对“数字贸易”规则的诉求包括数据跨境自由流动、非属地化限制、取消数字灌水、知识产权保护等;欧盟则主张数据跨境自由流动、消费者隐私保护、反垄断、数字税等。
既然未来我们的平台经济肯定要参与国际竞争,那么我国应该如何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这是我们避不开的问题。
反垄断与“可竞争性”
最近,我们国内的反垄断政策变得比较活跃,但其实这个问题不仅在中国,在美国也很活跃。
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经过了几个阶段,首先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提出企图支配市场是不对的。当时的大背景是美国一些大公司的形成,比如石油公司、钢铁公司,引起了一些关注。到了二十世纪初,美国试图区分“好的”与“坏的”托拉斯(垄断组织的一种形式),但是很难准确区分。1911年,美国把标准石油公司分拆了,当时的大法官布兰德斯有一个著名观点:“大就是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后来芝加哥学派主张消费者福利至上,主要办法是看价格,如果价格较低,就是对消费者福利有益,就不应该是严重的垄断问题;但如果是人为地垄断价格,侵害消费者利益,可能就是比较大的问题。现在,美国又开始回归布兰德斯主义,称为新布兰德斯主义,其实又回到了“大可能是一个问题”,认为除了经济效率以外,还要重视竞争和经济民主的问题等。
根据美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反垄断政策的发展,我们的判断是,反垄断政策活跃往往与三个经济因素的出现有关:第一,经济增长减速;第二,产业集中度提高;第三,收入分配恶化。换言之,当经济增长减速、产业集中度提高、收入分配恶化的时候,公众对大公司的厌恶程度会提高。
如果把上面这三个经济因素套用在我们中国现在的情形上,也有一定的适配度。中国增长速度确实在不断放缓,行业集中也确实在提高,收入分配不平等也确实一直比较严重。看基尼系数可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当然,当时的情况是中国走出了原来的计划经济,政府号召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虽然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激发了他们努力和创新的动力,经济活力才得以迅速提高,但是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也随之提高。全球经济危机之后,我们的实际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最近几年又有所回升,总体来说,一直处在比较高的水平。
从2020年开始到现在,平台经济的治理、反垄断成为一项重点政策。2020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明确将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内容。2021年初,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1月18日,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
未来,平台经济应该怎么样发展?现在看到的一系列政策谈的是平台经济如何“治理”,而不是“整肃”或“打击”,我们认为,“治理”的目的应该是实现有序发展,共同富裕。
绕不开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判断或界定垄断?传统概念中,看是否垄断要第一看市场份额,第二,不行就要分拆。但是这种判断方法在平台经济里碰到了困难,因为平台经济的基本特点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一系列网络外部性等,意味着“大”是平台经济做得好的必然特征。因此,市场份额是否是判断数字平台有没有垄断的合适指标?我们认为值得探讨。
对于平台经济而言,我们课题组倾向于用“可竞争性”概念。“可竞争性”由美国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在1982年提出,是关于如何在有规模经济条件下实现充分竞争的理论,关键在于进入与退出的“沉没成本”的高低。所以,可竞争性的存在意味着潜在的竞争压力存在,一家平台可能占了比较大的市场规模,但是它的潜在竞争压力很大。
举个例子,2013年,阿里巴巴的淘宝和天猫在中国电商市场的份额大约为92%,到2020年下降到42%,七年时间,市场份额下降了50个百分点,说明电商市场是非常活跃的。虽然阿里巴巴在2013年的市场份额很高,但其实并不拥有绝对的垄断地位,随着一系列新平台的进入,其市场份额被不断挤占。
因此,我们认为,判断是否垄断,不能静态地看市场份额,最重要的是看进入门槛、沉没成本是否足够低。只要足够低,就具有可竞争性,即便一个平台的市场份额很大,也很难完全垄断这个行业。
同时,中国平台企业和美国平台企业之间有一个特别明显的差异,我们很多平台企业的跨界经营现象非常突出。例如,美团做网约车、抖音做外卖、微信做电商等。
上面的表格显示,几家大平台在很多领域都有竞争,跨界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我们认为,跨界经营、范围经济,有可能使得规模经济和充分竞争可以互相妥协。换言之,即使规模做大了,也不代表没有竞争了,因为有范围经济。
另一组证明数据是,2020年底,我国市值超过10亿美元的数字平台达到近200家,但是,其中排名前十的企业的市值占比,从2015年的82%下降到了70%。这说明我国的大、中、小平台都在快速发展,平台经济的可竞争性非常强。
然而,与很强的“可竞争性”同时存在的是许多参与竞争的平台往往都有同一个超级平台投资的影子。这种现象对于市场竞争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值得进一步的分析与思考。
对未来发展的几点思考
我国平台经济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非常难得的成绩,对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是非常了不起的。
对于平台经济的发展,我们提出几点初步思考:
1、完善对平台经济“治理”的关键是规范与发展并重,增强创新活力、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平台红利共享,最终目标是走向共同富裕。
2、目前我国大部分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问题可能还不是很突出,因此规范政策的重点应放在减少反竞争行为,增强“可竞争性”,降低竞争者进入的“沉没成本”。
3、监管政策的重点应该是规范平台行为,但也要充分考虑平台经济的特点,对诸如“二选一”、“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做法,要对正当性原因与不正当理由做深入、全面的分析。
4、建议建立一个包括司法、监管和自律等多个维度、综合性的治理体系。法律程序比较严谨,但冲击大、成本高、时效性差。
5、要避免运动式监管,更多地依靠“日常性”、“回应型”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纠正行为,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申诉机制。
6、监管政策也应与时俱进,积极应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增强监管时效性。同时采取诸如“监管沙箱”等的做法,平衡业务创新与有序发展之间的关系。
7、作为特殊的企业主体,数字平台应该加强自律,做负责任的大企业,兼顾经济目标与社会目标。
整理:白尧 | 编辑:王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