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迎:法治是保护权利,不是保护利益

发布日期:2021-01-11 11:13    来源:

题记:2020年12月20日,北大国发院主办第五届国家发展论坛,本届论坛以“双循环:国家发展新格局”为主题,邀请林毅夫等诸多学者和嘉宾从国家发展的不同角度带来深度分享和公共讨论。本文由北大博雅特聘教授、国发院教授、北大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张维迎根据论坛演讲整理并扩充。

中国需要创新,中国需要法治,创新离不开法治,这些都已成为大部分人的共识。这是好事。

但在我看来,许多人对法治和创新的理解还很不到位,甚至可以说有些错位。比如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是,法律要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投资者利益,保护小股东利益,保护员工利益等等。这些观念有误导性,因为严格讲,“利益”是没有办法保护的。保护利益不仅与市场竞争相矛盾,而且会阻碍创新,导致经济衰退。

法治应该保护的是每个人的权利,不是任何人的利益。

保护利益与市场竞争不相容

市场竞争本质上就是比赛谁做得更好,谁的成本更低,谁为消费者创造的价值更大。市场竞争必然有优胜劣汰,如果要保护一些人的利益,就不能允许竞争。并且,保护一部分人的利益必然同时侵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比如我开一家餐馆现在生意还不错,突然有人在对面新开了一家新餐馆,饭菜质量比我的好,价格比我的低,服务比我的周到,原来在我餐馆吃饭的顾客跑他那里去了,我的客流减少了,利润减少了,甚至我最后破产了。如果要保护我的利益,就应该禁止那家餐馆开业,但这必然损害顾客和新餐馆业主的利益。

市场上,不仅生产者之间在竞争,消费者之间也在竞争,有成功者也有失败者。比如茅台酒产能有限,高收入者将茅台酒的价格抬到每瓶近3000元,使得中低收入阶层的人喝不起茅台酒,也可以说高收入阶层损害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如果要保护中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就得禁止高收入阶层购买茅台酒,但这样做又会损害高收入阶层和茅台酒厂的利益。

生产者降低价格也会使一部分消费者感到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比如,特斯拉公司在中国生产的Model 3自投入市场以来,连续4次降价,从35.8万元降到24.9万元。按理说,降价对消费者是好事,但已经拥有Model 3的老车主不这么认为,所以每次降价,就会有老车主痛心疾首地拉起横幅在专卖店门前抗议。这种现象在新房降价销售时更为突出。如果要保护老顾客的利益,就不能降价,但这又会伤害新顾客的利益。究竟应该保护谁的利益? 

即使在非市场领域,竞争的结果也会使某些人的利益受损。设想一个大学的经济系招收10名研究生,有20人报考。那么,考得前10名的人就损害了后10名的人的利益,因为如果他们没有考好,现在的后10名就有机会被录取。但既然名额有限,考得好的人总会损害考得不好的人的利益,要同时保护所有考生的利益是不可能的。即使抓阄也不能解决问题,因为运气好的人会损害运气不好的人的利益。

所以说,利益是没有办法普遍保护的。所谓保护利益,充其量只是以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另一部分的利益。

保护利益有碍创新

我特别想强调的是,保护利益的观念与创新不相容。因为如熊彼特所言,创新本身是一种创造性破坏,是用新的产品、新的技术替代旧的产品、旧的技术,新企业替代旧企业,甚至用新行业替代旧行业,一定会损害一些人的既有利益。如果要保护旧产品、旧技术、旧企业、旧产业的利益,就不能有创新。 

理查德·阿克赖特当年发明水力纺纱机,一些原来靠手工纺纱为生的业主就破产了;英国工程师斯蒂芬森父子发明了火车,结果造成原来庞大的运河运输被废弃。手工纺纱工和运河公司的利益应该被保护吗?

爱迪生发明电灯照明系统,结果摧毁了传统的煤气照明系统;汽车出现后,原来饲养马的、提供马厩的、制造马车的和赶马车的人,利益都受到了损害;蒸汽轮船的成功,使原来的帆船运输退出海运市场;印刷机的发明,让数十万抄写员失去了工作;电子激光排版系统的出现,使得几十万排字工没有了用武之地;新媒体使得传统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风光不再,甚至难以为继;高铁的开通,使得短途客运飞机被逼停飞;如此等等,不胜枚举。所有这些受损者的利益我们应该去保护吗?事实上根本没有办法去保护,除非我们拒绝任何形式的创新。

每一个新技术的出现,都会使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从古至今都是如此。如果保护利益受损方,就必然妨碍创新的进程。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利益保护与创新是冲突的。

从历史来看,几乎没有一个创新不曾受到抵制和反对。对创新的抵制由于受损者和受益者的非对称性被放大了。创新的受损者主要是将被替代的传统产品和技术的生产者,这些利益受损者人数较少,相对集中,属于同一行业,相互熟悉,甚至已经有自己的组织(如同业协会)和代言人,因而很容易组织起来,发出强烈的反对声音,特别容易受到关注。

创新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创新使得他们有了更多选择,需要支付的价格不断降低。事实上,如果不是有足够多的消费者得到足够大的好处,任何创新都不可能成功。但消费者通常是偷着乐。他们人数众多,又互不相识,难以组织起来,除了通过购买行为表现出的对新产品的偏好外,不大可能发出支持创新的声音。结果,反对创新的声音通常比支持创新的声音大得多。

所以,技术史专家西里尔·史密斯(Cyril Smith)说,每个创新都出生在一个不友好的社会中,敌人很多,朋友很少,只有运气特别好、特别坚强的人才可能生存下来。

法治要保护的是权利

法治不应是保护利益,法治只能保护权利。保护利益是政治不是法治,政治才强调保护利益,因为政治本质上就是利益的平衡。

权利是什么?权利不是一部分人享有的特权,而是所有人可以平等享受的东西,你享受,我也享受,相互兼容。

真实世界里的好多权利是人类历史演化出来的,不是人为设计的。比如我们在排队的时候讲究先来后到,为什么后来的人要尊重前面人的权利?因为如果后来者不尊重先到者的权利,比他更后面的人也会抢走他的先到权,他抢来的位置也没有任何意义。尊重权利对大家都好。

从法理上讲,权利就是康德理论中的“绝对命令”。绝对命令意味着规则一定有普适性,不能只适用于一部分人。我自己愿意将其作为权利的东西,我也愿意别人将其作为权利。这才是真正平等的权利。法治变成一个规则意味对所有相关人都适用,是一种“绝对命令”。

康德的“绝对命令”类似孔子2000多年前讲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你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就应该怎么对待别人;你不希望别人怎么对待你,你也不应该那样去对待别人。

亚当•斯密所称的“公正的旁观者”,指的就是在看待什么是正义的时候,每个人不能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而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角度。

20世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有一个经典的比喻——“无知的面纱”,即只有缔约各方都对未来自己处于什么地位无知时,制定的游戏规则才合乎公平。这就像我们分一块蛋糕,分蛋糕的人不知道谁会拿到哪一块,分的时候才会公平,否则就容易偏心。

权利是平等的。比如做生意、为客户提供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就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我享有这种权利,别人也同样享有这种权利。至于谁胜谁负,只能由客户(市场)决定,因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也是一种权利,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强买强卖之所以是违法的,不是因为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是因为它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

当然,权利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影响到当事人的利益。但不可把权利和利益弄混淆。权利可以保护,而且必须保护,但利益没法保护。能受到保护的利益只能是基于权利的利益,也只有基于权利的利益才应该得到保护。

进一步讲,保护利益往往与保护权利相冲突。假设某个新商家通过提供新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现有商家的利益,如果政府禁止这项新服务,其实就是侵害了新商家和客户的权利。

保护权利事关兴衰

现实中,人们不仅讲法治,也讲政治。如果政治考量超过法治考量,保护权利就让位于保护利益。当然,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只保护权利,也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只保护利益。区别是个程度问题,但程度很重要。

法律究竟是保护权利还是保护利益,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进步速度,甚至兴衰。比如18世纪的时候,法国的科学比英国发达,甚至技术发明也未必比英国少,英国人使用的许多技术是法国人率先发明的。但为什么工业革命首先发生在英国而不是法国?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国政府保护的是利益,英国政府保护的是权利。

法国的行会力量很强大,为了保护既得利益,在工业官员的支持下,行会在生产过程和管理的方方面面都做了详尽的限制。如在纺织业,衣料染色要遵守317项规范,并随时接受行会官员的检查;禁止采用英国的染色工艺;一个纺织企业拥有的织布机不能超过六台;工人只能受雇于行会,不能受雇于企业;行会与工业官员沆瀣一气,设定了货物的最低价格,任何人不得低价出售;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压力集团可以阻止几乎任何新技术的引进,结果是,法国虽不乏发明,但缺乏创新,纺织业停滞不前,其他工业也类似。

与之相反,在英国,行会的力量基本上已被废止,所以即便像理查德·阿克赖特这样的理发师,也可以通过创新变成棉纺大王,而这在法国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尽管英国的传统势力也试图阻止创新,如发明飞梭的约翰·凯由于受到传统织布工的敌视不得不逃亡国外,发明多轴纺纱机(珍妮机)的詹姆斯·哈格里夫斯的机器被暴徒捣毁,1811-1814年间发生了以捣毁机器著名的“卢德运动”,英国议会早期也曾制定过一些禁止引入机器的立法;但总体上,英国政府把对权利的保护(包括专利权保护)放在优先地位,如1769年通过的法律将捣毁机器定为重罪,1779年政府调用军队镇压了兰开夏的捣毁机器暴动,1780年议会否决了棉纺工关于禁止绵纺机的请愿书(其他类似的请愿书同样被否决),1814年终止了有250年历史的《工匠法令》(the Statute of Artificers),等等。创新在英国层出不穷地出现,英国率先成为工业化国家,无疑与英国的“权利优先于利益”有关。

在第二次工业革命期间,英国在创新方面的相对衰落与其转向对既得利益的保护有关。19世纪中期之后,英国熟练劳工对新技术越来越采取敌视态度,为了获得更好的工资、保护自己的特殊技能和维护优越的工作条件,他们成功地阻止了在制鞋业、地毯制造、印刷业、玻璃制造、金属加工等领域引入新机器。纺织业强大的工会组织成功地减缓了纺织业的创新步伐,制造了敌视技术变化的社会气氛,阻止了环锭纺纱机替代传统的“自动行走骡子机”,致使作为英国旗舰工业的纺织业失去了国际竞争力 。

类似地,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汽车工业和钢铁工业输给日本,很大程度上是美国保护汽车制造业和钢铁工人既得利益的结果。

创新无禁区

我还想进一步强调,创新也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权利,没有一个行业不可以创新。法治社会不应该对创新的领域设置限制,如规定哪些领域算创新,哪些领域不算创新。事实上几乎所有的创新都是从传统领域开始的。200多年前的工业革命从纺织业和冶金业开始,这些都是非常古老的行业,同样是创新最活跃的领域。

创新是从一个生态系统中长出来的,不是规划出来的。生态意味着不同物种是相互依存的,没有什么物种是多余的。很可能有的企业家只是从事套利活动,但恰恰给别的企业家提供了创新的机会。不要以为禁止了地产商,就会出现高科技,没有了互联网,大家就会研发新材料。

对于企业家来讲,创新就是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是从解决技术问题开始,但创新的后果是事先难以预料的。企业家创新一开始可能只是想降低生产成本,或者让消费者体验更好,并不是想改变世界,但最后可能真的改变了世界,而且改变的程度完全超出任何人最初的想象。让我用蒸汽机的例子说明这一点。

蒸汽机最初的用途只是替代人工绞车用于矿井排水,托马斯·纽科门发明蒸汽机后70年一直如此,没有人想到它有其他用途。即使詹姆斯·瓦特的分离冷凝罐大大提高了蒸汽机的效率,它仍然是个排水工具。后来在博尔顿的鼓励下,瓦特把蒸汽机由往复运动转变为旋转运动,蒸汽机才逐步替代了人力、马力、风力、水力,成为通用动力,不仅驱动石磨旋转,而且带动纺织机器运转。在理查德·特里维西克(Richard Trevithick)发明高压蒸汽机后,蒸汽机就变成了可移动动力,不仅能牵引火车,而且能驱动轮船。而瓦特本人一直反对高压蒸汽机,认为它太危险。在发电机出现后,蒸汽机还可以转动发电机,把机械能转化为电能。对蒸汽机的研究和改进产生了热力学,之后又有了内燃机、蒸汽涡轮机等新的动力机。有了内燃机,才有了汽车(燃油车)和飞机,也才有了农业的机械化。

但动力革命的这种演化并不意味着它是唯一可能的轨迹。下面这样的假想轨迹也是完全可能的:一开始有人试图用机器替代马来拉车,结果发明了蒸汽机。但最初的蒸汽机太笨重,无法自行行走,创新算失败了。然而,有人用蒸汽机驱动石磨,却成功了。水泵发明后,有人用蒸汽机带动水泵在矿井排水,也成功了。蒸汽机不断改进后成为通用动力,最后也替代马用于拉车,终于有蒸汽车。

 

还有必要指出,蒸汽机的扩散其实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第一台瓦特蒸汽机于1776年投入使用,但直到1830年,水力仍占据英国固定动力的半壁江山,只是在1830-1870年间,蒸汽机才取得绝对优势。但即便在此期间,水力的使用仍然增加了44%。在美国和欧洲大陆国家,蒸汽机的扩散更慢。迟至1869年,也就是瓦特拿到蒸汽机专利100年后,美国制造业中蒸汽机提供的动力才刚刚超过水力,而在新英格兰地区,蒸汽动力占比还不到30%。 

蒸汽机扩散之所以如此之慢,与水力效率的提升有关。水力是非常传统的能源,但随着水力学理论的发展,1750年-1850年的一百年间,水力技术有了很大改进。其中最大的改进是1750年代引入中射式水轮(breast wheel)替代传统的顶射式和底射式水轮。此后,中射式水轮又有了一些微创新。另一项重要改进是1840年代引入法国人发明的水轮机(water turbine)。所以直到1850年前,蒸汽机相对于水力的优势并不十分显著。

水车的竞争与其说是延缓了蒸汽机的扩散,不如说是加快了蒸汽机进步的步伐。如同生物是在竞争中演化一样,技术也是在竞争中进步的。正是在与传统的水力竞争中,蒸汽机不断改进,燃料消耗和单位动力成本大幅度下降,终于在19世纪下半叶取代了水力,成为主导动力。可以设想,如果蒸汽机一出现,水车就被立法人为禁止,蒸汽机的进步就不会那么快。何况,水轮机后来使水力发电成为可能,还启发了蒸汽涡轮机(steam turbine)的发明,蒸汽机涡轮机极大地提高了蒸汽的利用效率。

燃油车和电动车的争论是当前的一个热门话题。蒸汽机和水力的竞争给我们的一个启发是,厂家生产燃油车的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即便电动车最后能完全战胜燃油车,用法律手段禁止燃油车也是不恰当的。禁止燃油车虽然可以加快电动车的扩散,但一定会降低电动车的技术进步速度。拥护电动车的人应该认识到,如果上世纪20年代法律禁止了电动车,电动车就不大可能今天东山再起。

把创新理解为想吃瓜就种瓜,想吃豆就种豆,是一种计划经济的思维。

总之,法治需要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利益。我们应该做的是,让每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让每个人的创造性得到自由发挥,他想什么、说什么、做什么都是自己的事情,唯一要约束的是任何人不能侵害他人同等的权利。只要我们坚持做到这一点,中国一定会出现改变历史的创新,而且这样的创新我们今天根本就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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