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方方:发展低碳经济,理念与应对

发布日期:2009-10-20 08:36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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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下“低碳”与“低碳经济”的概念。“低碳”,不同于一般人简单理解的单纯减少煤的用量,而是说在同样的生产下要提高碳的产出效益。相应的,“低碳经济”作为一种与科学发展观相符合的经济模式,其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力。发展低碳经济并不要求否定现有经济发展模式与产业重点,而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按国际上通行的低碳标准改造和升级相关产业,提高“碳产出效率”,这点对于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而言,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探讨中国的应对策略。我的看法是,中国应从对内、对外两个层面,针对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政策与制度安排。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国际谈判中应始终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构建具体的谈判标准与细节。
  最重要的两点之一是衡量的是温室气体排放的历史责任问题,也就是说发达国家应该承担其历史排放所产生的现实责任,而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应于工业化完成后再讨论减排问题,对所有国家共同使用“向后追溯法”并不公平。因此,中国参与国际谈判的一个基本的立场应该是至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工业化结束后)保持作为卖方的地位。
  其二是遵循“个体应该享有平等的环境权利”这一原则,我们应该借鉴印度的谈判立场,坚持将“人均排放指标”纳入国际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计算体系,而非“单位GDP下的能耗标准”这一有违公平原则的指标。
  (2)我们应该对低碳标准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有清醒的认识和深刻的思考,并采取措施主动应对。
  目前大家所关注的冰箱能耗,汽车油耗等问题已经对国际贸易产生了影响。将来,国际温室气体减排后可能出现的新的制度安排,例如将生产一件产品所需碳排放当量成为技术或贸易标准,将会对中国经济贸易包括中国出口、国际贸易分工在内的方方面面产生根本性影响。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目前中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占份额以及所面临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了解动态,主动而非被动的应对少数国家减排后面可能采取的策略。
  (3)我们还应该从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与政策设计。
  参考美国区域性强制减排规划的做法,即在国内设立区域性强制减排规划,区域内企业需要遵循强制减排的原则,不足者从区域外企业购买以补偿其超额排放量,我们可以在东部沿海地区先行出台强制减排方案,使得中西部省市以制度优势吸引产业进入、利用发达沿海城市工业资金与技术,进而在较低成本下实现产业升级与重构,这同时也是一种对煤炭大省在服从国家煤炭行业发展战略下所做牺牲的补偿。
  总之,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维持一个平衡,结合中国国情与国外经验,坚持谈判原则,主动应对国际形势变化,深刻研究以发展低碳经济为突破口进行的产业升级与重构,内外兼修,争取获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唐方方,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国家政策实验室主任
(本文是唐方方教授在北京大学-林肯研究院政策研究中心2009年9月11日组织的“城市发展与环境政策”国际探讨会上的发言纪要。由李芳华整理,史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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