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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
sidenav header background2009年第49期(总第810期)《成都土地制度改革报告》发布会简报三
发布日期:2009-07-10 02:43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09年6月24日,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在朗润园举行《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成都土地制度改革实践调查报告》发布会。周其仁教授主持会议,综合课题组成员向大家汇报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并邀请了多位专家评论。我们分七期简略报道发布会概况。本期简报将报道发布会第二部分《突破征地制度的尝试》的部分内容: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研究生徐建炜同学发言以及国土资源部总规划师胡存智先生评论。以下是报告和评论的具体内容。
徐建炜:灾后重建中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联建”
灾后重建出现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有许多特别之处。根据成都市统筹委的统计,成都市在震后大约有35万户房屋需要重建,其中27万户在农村。房屋重建工作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问题。即便仅计算房屋的建筑成本,按每户10万的建筑成本,仅农村部分也需要筹集270亿的资金。这270亿的资金从哪里来呢?依靠灾损户自身显然不大可能。农户的财产在地震中损失惨重,不可能有经济能力独立完成房屋的重建。完全依靠地方财政也不现实,成都市政府从2000到2007年的财政盈余不过130多亿,还不够灾后重建的一半。最后他们想到了一招,就是充分利用成都市的土地极差地租。
具体来说,成都市的灾后重建方式分为五类,其中原址重建和货币安置适用范围比较小,对土地的利用方式较为简单,这里就不多做介绍。统规统建和统规自建,主要是采用土地挂钩的方式实现级差地租,只不过震后操作在量上更大,突破了原有的项目区范围,但本质上就是黄跃讲的那些,这里也不再赘述。我想着重探讨联建的方式。
在具体介绍联建以前,让我们看看联建有什么样效果。在地震刚刚爆发的时候,房屋倒塌状况是十分严重的,受灾的农户不得不搬进临时搭建的板房。但仅在联建政策实施一年以后(其实不到一年),原来的受灾区就修成了各式各样的欧式小楼。这些楼房都是农户自己建的,政府基本没有在其中投入一分钱。所以,如此大资金的释放和漂亮房屋的修建,都是联建所带来的变化。
首先,对联建下一个定义。联建,又称开发重建,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或法人机构,通过帮助受灾农户重建家园,获准使用整理出的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等经营性用途。本质上看,这是市场机制对土地价值的实现。农户最大的资产就是土地,但是,仅仅靠土地资源,如果缺乏资金的配合,是没有办法实现土地价值的。所以,联建在这个过程中使得城市资金和农村土地结合在一起,实现土地的最大价值,然后,对这种实现的价值做重新的收入分配。农村的居民从中获得了房屋重建的资金,而城市投资者获得剩余集体建设用地开发的权利。在整个过程中,政府的工作是被严格限定的,仅仅包括提供规划、把关质量和确权办证。整个交易,是通过市场方式完成的。
接下来,介绍看几个典型的案例。王全家是在地震中房屋受毁的一户农民。在地震发生以前,许多城里人就想到他家购置房产,他也有意愿出售。但受当时法律的限制,一直没能实现。2008年6月份地震刚刚结束,政府提出联建政策,王全和城里的张先生就一拍即合,达成协议:张先生用其中132平方米帮助王全建设新屋房屋,花费28万;张先生自己用剩下的100平方米建设一家由他所拥有产权并经营的乡村“酒店”(其实自己住)。这一例还节余50平米的建设用地,仍然归王全承包经营。实际上,张先生是花了28万元购买1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很可惜的是,王全和张先生虽然是第一例进行联建运作,但直到我们一月份前往调研,仍然没有能够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原因是他在修房子的时候占用了一部分耕地,而根据联建政策,必须在原有建设用地里拿出一部分复垦为耕地以后才能颁发土地使用证。在联建过程中,耕地的把关是非常严格的。正因为如此,才让附近的王正良和邓小林拿到了第一户联建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据我们了解,现在王正良已经把房子转租给邓小林,和邓小林一起做乡村酒店开发。值得注意的事,联建案例中所有的房屋都是乡村酒店,没有“小产权房”。右下方这幅照片,就是邓小林获得的第一张土地使用证,用途是住宿餐饮用地。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第一张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对一单户联建的规模都比较小,无法满足城市化的土地资源需求量。因此,不久后便产生了一对七、一对十三等多户联建形式。土地使用面积的增加,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后面会讲到。2008年7月份,茶坪村出现了一对三十五户联建。联建方中国建筑建设集团是国资委下属的一家央企,与35户农民达成协议,流转24亩土地,其中用3亩用做农户的灾后安置,剩下21亩供开发使用。同一时间,成都市一家房地产开放商明科置业与青城山镇味江村13组达成联建协议,按40平方/人补偿住房,其余面积均可开发旅游度假养老项目(号称可以出租30、50或70年)。
随着案例逐渐增加,都江堰市总结出一套完整的规范化联建流程。这后来也成为成都市联建规范的基础,具体步骤如下:(1)土地确权到户。(2)召开村民大会,由三分之二村民同意在本村开展联建,确定联建方案。(3)农户自愿寻找联建方,也可以委托村组共同寻找联建方,初步达成联建协议。(4)农户、联建方、集体达成三方协议,在农户的房屋建设和耕地复垦完成以后,由农户将土地交还给集体,然后由后者将使用权重新分配给农户和联建方。农户自用部分作为划拨宅基地,联建方所占部分作为直接流转的非住宅(期限40年),分别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对现有制度很大的突破。
既然联建能够在灾后重建中发挥巨大的作用,那么它能否适用于没有发生地震的地方,帮助那里的农民致富呢?我们比较一下联建、征地制度和“小产权房”的差异:(1)联建和小产权房都是市场主导的,而征地是政府主导的。(2)联建和小产权房的开发主体是农户,土地到底流不流转、流转给谁,都是由农户决定,而征地是政府强制性决定。(3)对于联建和“小产权房”,土地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归农村集体所有,而征地制度是把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4)产权保护状况而言,征地制度受到现行法律保护,而“小产权房”是不能颁证的,处于法外状态。联建则很有意思,土地性质没有发生变化,仍然是农村的,但是政府却可以对外来投资方和原来农户同时颁发土地使用证,交易受法律保护,具有很高的效率,农户利益也得到最大程度保障。(5)原来的征地制度是以土地原有制度为基础进行补偿,农村的收入非常低,而“小产权房”虽然也是一种市场磋商形成价值,但没有对交易后外来投资方的资产形成产权保护,交易价格有限,农民获得的收益也就是有限的。而联建则不一样,它既有法律保护,又可以由市场磋商形成价格,农民权益可以得到保护。(6)联建还可以有效保护耕地。政府对征地有占补平衡的要求,耕地数量得到严格保障。联建同样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且保护是由农户自己完成的。例如,刚才讲的王全案例,土地没有完成复垦,政府就不给发土地使用证,直到把耕地数量还回来为止。小产权房缺乏法律保护,保护耕地成为空谈。因此,联建政策为突破征地制度和解决小产权房提供了很好的参考。至于能否帮助非灾区的农户致富,这个问题,就留给读者思考。
当然,现有的联建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第一,土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农户在交易时必须把自己的土地还给村集体,获得村集体所有者同意才行。村集体在概念意义上是虚化的。如果缺少良好的村庄民主建设的话,村集体、所有权、使用权交织在一起,极可能造成少数人侵犯多数人利益,这是潜在的隐患。第二,联建对确权提出更高的要求。开展联建以后,农民财产权被撤底盘活,原来不甚明显的农民利益也就激显出来。如果之前的确权工作不够细致,那么一旦开始交易,农民之间可能再次出现争议,到时候难保不会出现重新确权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确权的考验。第三,在现有的联建过程中,村集体和地方政府都没有从中收取任何集体基金或者税费配套。但是,村庄始终还是需要公共品投资的,比如道路、沟渠等等。缺乏集体资金配套,公共开支的资金从哪里来呢?在最初联建的时候,政府一分钱都没有收,这对于刚开始试点是可行的,但是以后要推广或者更大面积铺开的话,税费基础就成为重要的配套环节,希望有关部门注意。
胡存智:评论
本次报告谈的不是征地制度改革本身,然而展开探讨了征地与不征地之间存在的新选择。成都改革对征地制度改革来说也非常有意义,将来可能对征地改革起到一个绕道上山的作用,这是我听前面三个同学和老师报告的一个总体感觉。
我从四个方面对案例来进行评论。第一,土地整理。大家谈得非常细致深入,并且用了实证的方法。挂钩周转实质上是解决城镇化进行过程中地怎么随人进城的问题。首先要优化用地的结构和布局,之后才考虑怎么集约用地。就挂钩周转来说,我们给的补偿不是全部建设用地的收益。这点要非常明确,就是我们不会对土地发展权补偿。原来这块地不能用,有了指标后可以作为建设用地来发展,那么由此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应该全给拥有生产指标的一方呢?不对。不管是2010年还是2012年用,反正最后都能用。指标的提供方只是让落地的地方提前两年能够使用,所以对指标提供方进行的补偿只是对发展权的时序提前所做的补偿,这不等于所有的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收益要全部返回去。
回到规划上的老问题来说,挂钩周转也要有规模控制。审批不是要限制周转,而是由于宏观调控上的考虑,需要对它的规模进行控制。比方说一个地区经济已经过热,如果这一块再加一块建设用地就麻烦了。今年我们加大力度,对拉动经济有好处,但是如果放到往年去看就有问题。另外,需要防止制度不太成熟时,弄成大拆大建,侵害农民利益。
第二个案例,蛟龙工业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工业,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市场模式情况下出现的一种特例。它的形成过程并不是一种市场的交易行为。由于只有它一家企业要土地,因此只要收益高于农业产值就可能成交。那么为何国有土地的开发者拿地成本那么高?因为它是和建设用地的产值进行比较的。假如市场放开之后,蛟龙工业园区还是否能以低廉的成本提供服务,恐怕是一个问题。当然,“小产权房”也有这个问题。发展工业,用集体土地不是关键,谁来开发也不是关键,用的是不是建设用地才是关键,建设用地的规模有多少才是关键。农民企业家来建,也是利用了我们法律中的一个规定:农民入股可以使用建设用地。在规范蛟龙工业港的过程中,为什么罚他、找他麻烦呢?因为它违反了农转用的规则,破坏了控制规模上的要求,而不是所有制歧视。
为什么控制建设规模是关键呢?因为建设规模涉及到今后建设美好家园的可能。广东的建设用地规模就已经搞得太大了,小区域中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一半以上,不知道怎么补救。如果不控制规模,广东的今天就是其它地区的明天。因此,需要从总量上进行控制。大城市郊区大量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现非常普遍。这些集体建设用地在跟政府争夺用地。举个典型例子,河南有一个村,书记是全国人大代表,非常聪明。他把全部农村集体土地变成国有土地,由他来支配,叫“自征自用”,办了很多工厂,收益都归当地。那么,政府再要建设用地怎么办?这就可能产生很多问题。
第三个案例是三道堰的“小产权房”。一旦“小产权房”或者“无产权房”合法化,价格就会跟其它房一样,而不会不存在价高价低的问题。这是市场经济的原理。如果农民集体或者农民个人以节约土地和节约房屋资源换取特定的收益,这应该是要鼓励的。
“小产权房”的提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是一种自我掩饰的说法。乡镇政府或者规划、发改、建设部门,有管理松懈的问题。不能想象,没有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这些房能盖起来。我们应该提倡集体用地的流转。在法定面积给出合法用地;拥有合法用地资源的主体,拿这个资源换取我应得的利益应该受到鼓励。
最后一个案例,联建。我认为,联建有局域性,即使在成都也有局域性。它不利于集中,也不利于基础设施的建设,是一种自然经济的模式。而且联建能够有收益,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利用了我们的公共资源。没有水、电、路,联建根本搞不成。然而,公共资源并没有收到相应的回报。联建会促使人们把现有生产生活模式固定下来,不利于城镇化进程。因此,除非我们认定这种方式就是我们今后的生活方式,联建才可能值得鼓励。我们在成都跟他们谈过,在风景区这些地方是可以的,因为它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后就可能以旅游为主。但把联建推广到务农区等地方就很麻烦。而且,部分地方官员并不赞成联建。一些乡、镇政府都不太赞成。在这个问题上,他们倒没有私利。因此他们的意见我们也要听取。
(徐建炜、赵琼、洪浩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