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在北大国发院举行

发布日期:2016-08-05 10:38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现场

2016年7月28日,交通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赋予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以合法地位。那么,此项政策对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对深化改革会有哪些影响?经济学者、法律学者、信息专家如何看待这个《暂行办法》带来的机会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8月3日下午,北大国家发展研究院与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在朗润园举办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政策研讨会。

出席此次研讨会的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互联网周刊》主编姜奇平、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电信经济与政策研究专家何霞、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北大新媒体研究中心研究员、盘古智库智慧城市委员会研究员马旗戟、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吴一兴、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周汉华、北大国发院与北大政府管理学院合聘教授、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学术院长傅军、北大国发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北大国发院教授周其仁。

会议由北大国发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主持。

薛兆丰:《暂行办法》有了实质性进步!

薛兆丰认为,与十个月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目前的《暂行办法》有了实质的变化,体现了“创新”、“开放”、“灵活”、“共享”等理念,同时,它对全球怎么样去拥抱,怎么样去好好发展新兴技术和新型服务有很好的示范作用。无论下一步如何发展,这个《暂行办法》都必定会在科技史和商业史上留下非常重要的一页。

与此同时,这个从国家层面推出的《暂行办法》还要在各个地区落地,其具体实施也将是政府执行力的一个标志。因此,薛兆丰也认为要密切关注地方政府的实施细则,要防止在数量管制、价格管制还有其他一些政策方面出现对网约车健康发展不利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暂行办法》的核心精神得到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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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发院教授、北大法律经济学研究中心联席主任薛兆丰

姜奇平:《暂行办法》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

姜奇平认为,此次《暂行办法》的推出,不仅是对“互联网+交通”是个良好的开始,而且对将来“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各行各业”都有着示范和借鉴意义。《暂行办法》提出网约车要向高品质、差异化方向发展,这体现了整个出租车行业的转型升级;依靠增值服务而不是价格竞争来实现发展是“互联网+”新业态的发展方向。

姜奇平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互联网周刊》主编姜奇平

何霞:中国承认网约车合法性,走在了世界前列

何霞认为,从全球视角来看,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内部,共享经济的合法性都存在一定争议,得到了部分地区的承认。中国此次在全国的层次上来承认网约车的合法性,走在了世界的前面。

此外,中国市场在全球经济中越来越重要,《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中国培养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互联网公司提供了空间。她认为,网约车发展的关键一在地方政府,二在网约车平台。

何霞
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电信经济与政策研究专家何霞

丁元竹: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可以融合发展

丁元竹首先希望《暂行办法》能有一个“落日条款”,以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并在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简政放权的过程中,督促地方政府更好地执行中央的精神。同时,丁元竹也看到,原来在传统出租业内难以解决的经营权、价格等问题,当网约车出现后,外部的冲击使得行业内部的改革出现了新的契机;在他看来,只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就可以融合发展。

丁元竹
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丁元竹

马旗戟:实践改变制度,市场改变政府

马旗戟指出,《暂行办法》的出台是先让市场跑起来,尽管是“暂行”,但毕竟是“在行”,这个很重要。互联网的实践,改变了社会制度;市场的发展,也推动了政府政策的变化。

马旗戟认为,对网约车合法地位的承认,价格和数量管制的放开,使得社会当中拥有生产资料的车辆、拥有生产技能、拥有生产时间的人,可以自由的进入到某一个领域的生产当中,大大解放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交通出行的空间,作为家庭、工作场所、消费场所之外的第四空间,有着巨大的消费潜力;网约车的放开,将带动关联产业的快速发展。

同时,他呼吁政府不要当“平衡手”,而要促进网约车与传统巡游出租车的融合发展,因为未来所有的出行都将是“互联网出行”;未来汽车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也可能会为平台服务商、政府提出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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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新媒体研究中心研究员、盘古智库智慧城市委员会研究员马旗戟

张国华:创新实践需要智库、政府、企业和市场四方协同

针对目前几家网约车公司之间的价格战,张国华认为必须依靠新的商业模式来真正实现互联网经济的“羊毛出在狗身上”;要真正实现网约车的高品质、差异化服务,需要智库、政府、企业和市场四方协同。

《暂行办法》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更多考虑实际情况,比如大量的兼职司机可能没有动力将车辆改为网约车。《暂行办法》的好坏,不取决于专家的看法,而取决于市场的检验。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实践,提醒我们要尊重逻辑和事实。

张国华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

朱巍:《暂行办法》对共享经济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

朱巍认为,《暂行办法》作为专车新政,开启了共享经济的新时代。共享经济和互联网+时代,颠覆了民法最基础的三原则:契约自由、过失责任、物权绝对;技术的变革和商业形态的演进,为传统的法律原则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朱巍看来,《暂行办法》之所以把制定实施细则的权利放给地方,是因为我国城市发展很不平衡,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但同时也要防范某些地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貌似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不按照中央的精神来执行。

如果说《暂行办法》解决了网约车的生存权问题,那么其发展权也应给予保护。滴滴和Uber的合并,有可能使其体量变大,但不能由此推定必然存在垄断,否则就是“过错推定”。他呼吁,不要把太多的枷锁附加在一个蒸蒸日上的新兴产业之上。

朱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

吴一兴:《暂行办法》是阶段性成果

吴一兴认为,《暂行办法》的推出,是一种放政放权,2800多个县级政府机关对准入资格的审查,仍然是一种管制;《暂行办法》更像是一种指南,对地方政府的实施没有给出明确的界限,政策落地时各地方之间很可能会出现冲突;同时,在程序正义方面,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如何进行听证,都在考验着地方政府的执政智慧。

吴一兴指出,交通部此举值得称道,各执法部门应该把《暂行办法》作为阶段性成果,在未来与各经营主体共同努力。

吴一兴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吴一兴

顾大松:网约车新政从大国改革推动大国治理

顾大松认为,此次改革,是市场化改革,是中央意志的体现,有利于激发经济的新动能,符合“十三五”所强调的创新精神。要通过对法治原则的坚持,来推动地方对中央改革意志的落实。

《暂行办法》从出台到11月1日开始实行的过渡期间,要有暂行过渡的措施,原来的执法力度应有所改变。对出租车行业的数量管制,可能会面临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这需要地方性法规来突破限制。

顾大松
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

周汉华:改革就是在试错中,让最好的制度浮出水面

此次《暂行办法》的制订过程,周汉华认为,体现了“立法参与”,众多专家、社会各界的声音都在此次立法中有所反映和体现,这是中美战略对话的成果之一。

公共政策之好坏,关键看是否促进了制度的创新,并解决了附带的问题。在周汉华看来,赋予网约车合法地位,对传统出租车行业产生了鲶鱼效应,固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打车难问题得到解决;而对于附带问题,即260万传统出租车行业从业者的利益问题,也要给予妥善解决。

对于地方政府的执行问题,周汉华指出:一方面,我国各城市、各地方差异很大,一刀切并不可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将为他们带来改革动力;在制度竞争的过程中,社会才能逐渐形成共识;中国的改革就是在不断的试错过程中,让最好的制度浮出水面。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周汉华

傅军:不要反了旧垄断,又形成了新垄断

傅军认为,国家治理的两部根本大法,一个是宪法,一个是反垄断法。《暂行办法》宣布网约车合法,即是反现有行政垄断(行政许可是一种),是在政策层面迈出的正确一步,《暂行办法》的法理源于反垄断法。

但是,他同时也提醒,不要反了旧垄断,又形成新垄断。滴滴和优步的合并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由于没有可靠和完整的信息不好判断;鉴于网约车市场处于培育初期,反垄断当局或可考虑一段豁免、暂停合并的期限,等市场回归正常后再做判决;但选择性执法、有法不依,政府将损失执政权威性和可信度。

傅军
北京大学南南合作与发展学院学术院长傅军教授

周其仁:出租车是城市的事情,应以城市为主

多年来,周其仁一直在关注、调查、研究中国的农村、电信、土地、医疗等多领域的改革。他认为,过去包产到户,是给予老百姓经济自由;现在的问题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人的自由妨碍了另一些人的自由,问题与以前的相比变得复杂了。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来,侵犯他人权益,并不容易界定,因为侵犯从来都是双向的。网约车是否侵犯了传统出租车的利益?对于不同的主体,或许会有不同的答案。该如何解决?周其仁建议要从具体的问题入手,先从局部来寻找可行的方案。

周其仁
北大国发院周其仁教授

此次网约车的放开,周其仁指出,或许与经济下行有关。很多人通过提供网约车服务,获得了经济来源,弥补了经济下行造成的损失。政府在政策制定上,一定也对此有所考虑。

针对对地方政府能否切实落实《暂行办法》的担忧,周其仁坚持他一贯的观点:“出租车是城市的事情,应以城市为主”;城市秩序是国家秩序的前提和基础。据他观察,每个城市都面临着不同的城市发展问题,交通出行要放到整个城市发展大计的框架下来考量。要从城市交通的角度来看待网约车,而不是哪里对网约车放开力度越大,哪里就是做得最好。

此次《暂行办法》,可以利用暂行的时间,来找到各方利益的平衡点。当年的包产到户,没有实践很难推动,光靠农民也很难推动,政府的改革者承担了重要责任、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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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提问

在讨论会的问答环节,与会的记者还就“滴滴与Uber的合并是否会产生垄断”等问题与各位专家进行了深入交流。

(张彤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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