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润专栏】沈艳 |央行要求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目标、意义与影响

发布日期:2021-04-19 11:42    来源:

2021年3月31日,央行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明确“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为什么贷款年化利率还需要央行专门发布一条公告来明示?本文旨在从以下五个角度,来讨论明示贷款利率的意义和影响。

(一)、公告的内容与目标

该公告共432字,分五条。其中第一条明确了谁(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需要在哪里(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合同中),必须展示什么(年化利率),以及用什么方式展示(明显);第二条则进一步说明该公告涉及的机构范围;第三条和第四条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第五条说明了对民间借贷具体安排的态度。

公告显示,其目标主要有两条,一是为了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二是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商业银行法》等对银行机构的利率均有明确要求,但是,一些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如一些小贷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的平台,给出的利率是模糊的,利用了大众不完全清楚年化利率的计算方式,这样就可能导致一些金融消费者以为小贷公司等的借贷利率更低,产生不当竞争。因此,第一个目的是为了维护贷款市场的竞争秩序。

第二个目标也很清晰,就是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分析豆瓣借贷者联盟小组2700余帖子后发现一个现象,就是不断有人提问,自己的贷款金额也不低,但为什么没怎么花钱就不见了。负债者联盟借款主体为八零、九零后甚至零零后,其中不少人缺乏必须的金融知识,对实际贷款利率没有清晰概念,导致因无力偿还而陷入债务陷阱,之后在催收的诱导下他们往往开始以贷养贷,但因为对于新的平台借贷的利率依然不清楚从而饮鸩止渴,以致深陷债务陷阱。要求放贷机构必须明示贷款利率,就可以帮助相当一部分金融消费者,从源头避免落入债务陷阱。

(二)、为什么需要明示年化利率

央行要求明示年化贷款利率的背景是,一些放贷机构不以年化形式呈现利率,导致金融消费者对资金的实际价格缺乏清晰认知。这里我们用一个小例子来说明这一点。

公众对利率习惯的认知是,假定我存一年定期,利率是4%。这就意味着我将100元钱存在银行一整年之后,可以拿回104元。如果贷款年化利率是8%,就意味着我借100元,那么一整年之后还108元。也就是说,公众习惯的年化利率是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利率。

但是现实中常见的安排是等额本息。假定一个金融消费者从金融机构借100元,等额本息每月还9元,共还12个月。由于消费者每个月都要还9元,也就是说,第一个月结束后,消费者使用的本金是91元,第二个月是82元,等等。到最后一个月,消费者实际使用资金是9元,同时要偿还9元。这样就可以看到,消费者每个月使用的本金对应的资金成本是不同的。对应于央行要求的明示年化利率的情况,那么放贷机构就应当明示年化利率14.66%,这远高于一次性还本付息情况下的8%。

另外,公告中还明确了“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然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与各类费用。”在刚刚的借贷案例中,假定放贷机构对消费者说,由于你的信用不够,所以放贷给你需要收取8元钱的 “信用保障金”,也就是消费者第一个月实际到手只有92元,但还是每个月还款9元,此时实际年化利率已经高达30.7%了。也就是说,央行公告要求,以费用形式存在的民间所谓的“砍头息”,也必须计算在内。

综合以上两种情况,如果没有息费,放贷机构应当明示年化利率14.66%;有息费则应当明示年化利率30.7%,再也不可以用直接给出每月偿还等额金额的方式,与金融消费者签订借贷合同。

当然,大数据时代,随着金融科技手段的发展,一些放贷机构可以给消费者极短期借贷,因此这种利率往往以日利率形式给出。例如放贷机构标明借一万元一天只有3元利息,此时如果展示年化利率,则为10.95%,一些放贷机构也认为这样未必合理。针对这种情况,按照央行公告,放贷机构可以在按照要求展示年化利率的同时,也展示日利率,这就有助于减少金融消费者和放贷机构之间的面对极短期放贷中利率信息不对称。

(三)、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消费者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维护自身利益。

第一,因为央行已经要求所有的放贷机构必须在所有的场合宣传中明示年化利率,所以金融消费者在借贷时理当在广告和借贷合同当中有没有这样的年化利率。对于没有明示年化利率的放贷机构应当谨慎借款。

第二,如果放贷机构有年化利率,可以检查其计算方式是不是按照央行的方式来执行。例如在年化利率之外,是否还有额外的费用导致本金变少;同时可以采用一些第三方利率计算器来确认年化利率的准确性。

第三,如果之前已经有在没有明示年化利率的情况下发生的借贷,发现自身利益受损。那么一方面可以跟借贷机构沟通,重新调整相关成本。如果沟通不成可以走司法程序。《民法典》第一案给出的司法示范是,央行要求明示的年化利率将成为司法判决的重要依据。

2017年9月,借款人和某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但后来借款人发现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放贷机构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放贷机构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明确贷款人在与借款人,尤其是金融消费者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明确告知实际利率,或者明确告知能够反映实际利率的利息计算方式,并判定放贷方归还多收的84万元利息。

(四)、明示放贷年化利率后会产生什么影响?

首先从影响范围看,公告第二条明确是要求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均要明示年化利率。这就有两层含义,第一,目前从事贷款业务的所有机构。只要你做放贷这件事,就得按照央行的要求明示利率,不仅包括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贷,以及互联网平台,都在监管之内。第二,目前还没有出现、但未来可能出现的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也在监管之列。这意味着监管者将更重视功能监管,而不仅仅着力于机构监管。

当然,这一要求对不同放贷机构的影响可能不同。对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这个公告影响不大,因为它们原本就是需要明示贷款的年化利率的。对于那些原本在不明示利率情况下,实际年化利率比较高的放贷机构,这一公告对于他们挑选合格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时受到影响的放贷机构存在三种方向。一类机构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明示贷款利率后,其利率能够在监管部门和最高法容许的贷款利率上限范围内实现可持续经营。在这种情况下,贷款市场得到净化、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另一类机构则无法在合规的利率下实现可持续经营,需要退出市场或转型。此时需要监管部门提前做好预案,防范一些机构跑路带来的社会问题。第三类机构则可能违规继续从事业务、但将业务转入地下。此时需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部门协调运作,以进一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对于民间借贷机构,央行虽然是“鼓励”明示年化利率,但这一公告对民间借贷市场仍然不容低估。这是因为今年民法典第一案的宣判标志着年化利率在未来的司法审判当中会是一个重要的标准。这也就意味着民间借贷机构与借款人产生借贷纠纷时,哪怕他们事先约定的年化利率是24%,或者是36%,但是只要借款人寻求司法帮助,那么司法能够保护的年化利率只是4倍的一年期贷款市报价利率 LPR。因此,这一公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和规模都会产生影响,当然具体影响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五)明示贷款利率和利率市场化的关系

最后,还需要探讨的是明示贷款利率和利率市场化的关系。虽然总体上来说,明示贷款利率有助于净化正规放贷市场,也有助于引导和规范民间放贷市场,但同时要关注,这些市场年化利率的上限,是由最高法用4倍LPR来框定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他们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在36%上下(如美国)。相对交高的利率上限,给了不同贷款产品形成分层的空间,也有助于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形成机制。

因此,在要求放贷机构均明示年化利率后,也需要更加地落实利率市场化,促进形成市场化贷款利率上限的机制,以避免一些相对合理的金融需求不得不到灰色或者地下借贷市场去寻求满足,从而给金融监管制造新挑战。

最后从国际经验看,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监管部门均要求放贷机构明确年化贷款利率。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CFPB)公布的TILA(Truth in Lending Act)法规B部分,不仅要求披露该信息,而且要求显著书面标示。如1026节专门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中指出,如“对于适用于§1026.40的相应信用合约时,要求披露相应金额或百分比比率时,年化利率(annual percentage rate)和相关费用(finance charges)条款应比任何其他要求的披露更为醒目。”又如在12 CFR Part 1026.24、关于广告的监管中,指出“广告中如果提及费率,应当标明为“年化利率”;如果借款后费率可能会增加,广告也应当说明”。欧盟的《消费者信用法规 (consumer credit law)》也有类似规定。本公告的出台,是我国金融功能监管进步的重要步骤,也是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通行规则进一步接轨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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