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第76期(总第208期) “如果你合作,我也合作”

发布日期:2000-10-26 10:50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2000年10月20日,南京大学南京-霍普金斯中心教授、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访问学者刘民权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致福轩做了题为“如果你合作,我也合作”的讲座,现摘要如下。

    在社会生活中,各式各样的承诺往往会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影响,这是因为与那些极端个人主义者相反,承诺有时会使大多数人放弃一些自私的做法。在有名的囚徒困境博弈中,每个参与人都被假定为极端个人主义者:由于无论其他参与人选择什么样的策略,对于极端个人主义者来说选择背叛都会带来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最后的结果是所有人都选择背叛,而事实上如果每个人都选择合作的话,他们会得到更好的结果。正是极端个人主义者基于个人理性的选择,导致了整体的福利水平降低。承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我们假设在一个两人的博弈中,一方参与者是否合作取决于另一方参与者是否合作,即如果参与者确定另一个参与者选择了合作,那么他也会选择合作,即使这样做会使他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可以称之为“确信原则”,它实际考虑了承诺这样的道德因素对人们经济行为的影响,最早是由森在1969年和1974年的文章中提出的。

    对确信原则可以做很大的拓展。如果博弈是在n(n>2)个人之间进行,那么参与人也许会在有另外1个人、2个人或者(n-1)个人合作的情况下选择合作,这些思路极大地丰富了确信原则的内容。当然,在极端的情况下,参与人既可能会无条件的选择合作(这就是所谓的大公无私),也可能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合作。

    刘教授还分析了中国人民公社体制下,承诺对公社成员行为的不同影响。一般而言,大多数公社成员不是极端自私的,至少有一部分成员的行为是遵循确信原则的,当然也有一部分人并不遵循确信原则。这时,一两个极端个人主义者不遵守承诺的行为就会破坏所有人都选择合作的均衡结果。由于参与人的行为取决于他对其他人承诺的揣测,因此最终会出现不同的均衡结果。

    中国的人民公社是一种独特的农业组织,它的成功要依赖于所有人的勤奋工作。然而如果给定一些关于公社成员的偏好和生产函数的假设,那么无论其他成员怎样选择,任何

    由此得出的对中国农村公社体制问题的分析可以与最近的两个模型相对比,一个是林毅夫1990年提出的,另一个是董晓媛1993年提出的,他们都假定公社的参与者是自私的,只会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模式行事。按照上面的两个模型,人民公社的其他成员只有通过在多期博弈中对偷懒者联合给予惩罚,才能维护公社生产的效率。在林毅夫的模型中,惩罚是通过勤劳的公社成员退出公社来实现的,这最终会导致公社体制的终结。无疑,这种惩罚机制只有在公社成员拥有退出公社的权利时才是可信的。而在董晓媛的模型中,惩罚是通过其他公社成员报复性的偷懒来实现的,这种惩罚机制却并不需要事先假定的退出权。关于它们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种惩罚机制是否可以置信上,尤其是在1958年公社化之后中国政府取消了公社成员的退出权,上面的分歧和讨论就更显得重要了。

    在争论中,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引起了双方的重视,那就是公社成员的异质性。林毅夫试图以公社成员偏好、能力和其他禀赋的不同来解释这种异质性,这种解释是与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人类选择相一致的。刘教授认为只有包括了承诺机制的模型才能对中国的人民公社体制做出更为令人信服的解释。他比较了上述模型和包括承诺机制的模型在解释力上的强弱,结果发现如果要使林毅夫和董晓媛所提出的惩罚机制发挥作用,它们所要求的前提条件要比承诺机制要求的苛刻得多。刘教授一方面用承诺机制考虑了公社不同的经济绩效以及少数人在公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用上面的两个模型做了讨论。结论是,承诺机制的解释更令人信服,更好地理解了公社制度。

    把对道德的考虑纳入到经济学分析之中对于理解中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现状也有重大意义。给予人们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以合法性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必然选择,这是因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但是,这并不是市场经济唯一的支柱。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中,个人利益的相互结合机制以及非个人利益因素都对整个市场机制的运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了理解这些因素的作用,我们首先应当发展出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框架去认识人们的选择和行为究竟是怎样决定的。对中国人民公社体制的分析就是这样的一个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