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第17期(总第239期) 越南农村可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和农业生产力

发布日期:2001-03-21 05:33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3月9日,美国Reed College经济系教授迪尼丝·黑尔(Denise Hare)在中国经济研究中心致福轩做了一个题为“越南农村土地转让权和农业生产力”的讲座。黑尔教授最近在越南农村进行了一次实地调查,重点考察了土地买卖、租赁、抵押市场的演进和生产力之间的关系。以下是其讲座摘要:

    越南的农村改革,从某种角度看,要比中国超前一些。越南1988年的土地法提出了要将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农民,其1993年的土地法则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为政府所有,同时农民对土地拥有5种使用权:交换权、转让权、租借权、继承权、抵押权。分配到土地的农民会拥有一个小红本,也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凭证,它从法律上具体界定土地的位置。虽然土地法在1993年就通过了,但是这项法律的实施非常缓慢,官方说90%农民已经得到“小红本”了,但是黑尔教授对这一数据表示怀疑,据她估计,完成量大约为70-80%。
   

    越南的农田也和中国一样分布比较零散,但是由于越南的土地法明确了农民有交易土地的权力,这就意味着越南的农田可能会通过市场交易来优化配置,提高生产效率。这也正是黑尔教授重点要研究的问题。
黑尔教授对越南农村的土地做了一个初步的统计分析。她以家庭规模、是否拥有土地使用权凭证、农田池塘表面积和公社等变量对单位物质资本存量的净收入进行回归,结果发现越南的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之间的关系非常弱,而理论上讲土地的交易应该促进生产力的提高。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农业生产力为什么没有大的提高?

    带着这个疑问,黑尔教授在越南农村进行了实地调查。接下来,她谈起这次越南之行的体会。在越南她调查了五个公社,三个在北部,两个在南部。越南是1975年统一的,因此南部越南进行合作化的时间与北越相比非常短。两地的思想观念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北越人们相对要保守得多。

    黑尔教授的第一个问题是“土地证书是否已经颁发了”。在三个比较穷的地方,基本所有家庭都已经得到土地证书了,而在南部越南那两个富庶的地区,只有30-40%的家庭拿到土地证书,在那里,土地证书似乎没有多大的意义。她的第二个问题是:“买卖土地是否发生过”。在北部的三个公社,市场发育不完全,没有多少土地买卖发生。原因之一是前不久当地政府要对土地买卖征收10%的税,这项税收极大的制约了土地的交易。现在当地政府正在考虑取消这项税收。南部的两个公社有比较发达的农田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中,土地证书显得并不是很重要,人们只在乎土地,有时农田的买卖根本用不到土地证书。第三个问题是“农田有否出租过”。前三个公社都留有很多未分的土地用以出租,公社的官员都希望对土地有更大的控制权,而普通的农民对重分土地也有很高的预期。而在南部的两个公社,公社的官员则将所有的农田都分掉,他们不愿再去管理农田。农民对重分土地也没有那么高的期望,人们都是依靠土地市场的交易来解决问题。最后一个问题:“银行是否以会土地证书为抵押”。在这点上,北方和南方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在南部,银行愿意将农田作为抵押来进行交易。而在前三个公社,在当地银行及官员的思想中,这是不可想象的,他们愿意以农民的房屋作为抵押,但是不会以农田作为抵押。黑尔教授还有一个在她看来很重要的观察:越南农村的劳动力转移出去的非常少,人们除了种田并没有多少其他的工作可做。

    以上的观察基本可以解释黑尔教授的疑问了。首先,越南农村土地的交易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多。种种因素,比如当地的人们思想观念、当地政府的一些政策等等,都制约着土地的交易。其次,虽然越南农民的农田非常分散,但是由于他们没有其他的工作可做,时间的机会成本很低,所以不在乎花时间在各块农田进行耕种。更为重要的因素是越南的劳动力市场很不健全,农民除了种地别无选择。

    最后黑尔教授总结到,虽然越南的土地法有很多不健全之处,但是它给予农民一个保证,使得他们可以在这个框架内自由地进行选择。但是也有一个教训,如果要将其所有的功效发挥出来,其他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必要的。比如说劳动力市场、土地交易市场、信用市场的建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