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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enav header background2001年第25期(总第247期) 以色列的养老金改革
发布日期:2001-04-16 05:39 来源: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
4月5日,以色列Ben-Gurion 大学经济学教授阿维尔·斯比瓦克(Avia Spivak)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了一个题为“以色列的养老金改革”的讲座,介绍了以色列的养老金改革的一些基本情况。以色列的养老金体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个是社会基本保障体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支柱”;另外还有一个庞大的商业养老基金部分,归入通常意义的“第三支柱”。在以色列,职业养老基金体系,即所谓“第二支柱”,由于其规模在以色列非常小,基本可以忽略。
斯比瓦克教授首先介绍了以色列的社会基本保障体制。以色列社会保险的第一支柱创建于50年代早期,它是一个全员社会保险,覆盖所有以色列年满18岁的公民。第一支柱为老年人提供养老金和伤残保险。每个人的收益与他的收入无关,但是缴税率却是随着收入的增加而累进,所以以色列的社会基本保障体制实际上还起到了减少收入差距的作用。
斯比瓦克教授重点介绍了以色列养老基金体制的改革。以色列的第三支柱大约覆盖了其半数家庭,它主要包括三部分:由工会组织管理的养老基金,由保险公司运作的保险管理基金以及由银行业运作的互助基金,这些基金在以色列都享有特殊的优惠政策。在所有这三类基金中,无论从覆盖面还是资产总值看,养老基金都占据支配地位,所以以色列的养老体制改革主要是围绕着养老基金展开的。
以色列的养老基金与工会有密切的关系,20世纪50、60年代建立的最大的7个养老基金都得到以色列最大的工会—Histadrut的支持,这使得后来政府对养老基金进行改革时不得不与工会讨价还价。不同于“规定贡献型”,以色列养老基金的运作是一种“规定收益型”的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原有模式的弊病渐渐显露。90年代,当保险管理基金和互助基金开始投资资本市场时,养老基金虽有依赖特种政府债券的特权,但仍发生了30%的赤字。到1992年,养老基金已经覆盖了以色列46%的家庭,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稳定的至关重要的因素;并且关于养老基金享受政府补贴等特权还在90年代初引发了在最高法院的宪政法律纠纷,因此以色列政府开始意识到必须改革养老基金体制,并在1992年提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减少对养老基金的补贴;只允许40%的养老基金购买政府特种债券,其它部分自行运营;制定养老金方面的法律等。
由于这项改革触动了工会成员的利益,因此遭遇工会方面的阻挠。经过艰苦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95年达成共识:旧的养老基金将继续可以享受5.5%优惠利息的政府特种债券,而新的养老基金只能将70%投资于优惠的4.8%年息的政府债券,其它部分自行投资;今后购买养老基金的人只能享受规定的新养老基金的待遇;任何人可以自行选择加入和退出任何养老基金,不必受工会、雇主和基金的约束;要求成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经营养老基金;等等。
这项改革实际上将原来的那种完全依靠政府的“规定收益型”养老基金转变为一种“准规定贡献型”养老基金。政府的负担有所减轻,养老基金被推向市场,同时也增加了养老基金之间的竞争。但是,这项改革是不完全的,它是政府与工会等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结果。虽然有证据表明当前养老基金之间有一定的竞争,但实际上,养老基金还是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的模式,三家大的养老金管理公司(Mivtahim,Makefet和Meitavit)占据着市场份额的绝大部分,养老基金市场高度集中。当然这可以用规模经济来解释,但是根据一项研究表明,在以色列,当基金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其平均成本几乎是常值,因此用成本结构来解释是行不通的。实际上,虽然1995年进行了改革,但是由于改革不彻底,在工会和工人看来,当前的“新”基金与以往没有什么区别;在养老基金和工会的影响下,新的基金想要进入这个市场还是很困难的,因此导致了以色列的养老基金市场某种程度的垄断。
新的养老基金体制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反映了各个政治集团、利益集团的利益。一方面政府想甩掉包袱,另一方面工会想保护自己会员的利益,还有一些人要求同等待遇。现在的改革还很不彻底,许多问题没有解决,有理由相信它还将更深入地进行下去。